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4.17
办案心得:由杨汇主办,靖霖济南所李瑞律师协办的浙江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案,当事人因有辩解被认为态度不端正从而被监视居住。介入后向家属建议, 坦诚、积极提交相关客观证据支持当事人的辩解,不要坐以待毙。后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全案不做认罪认罚,全部起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检察 院撤回自首认定,表示如对不定自首提出质疑也属于态度不好。我们在已经认定 的情节基础上,提出全案系单位犯罪、从犯的建议。在被认为“已经可以缓刑没 必要多说”的情况下,仍然提出了拘役缓刑,免刑等建议,最后,当事人果然被 判处拘役且缓刑。
通过办理这个案件,感悟有四:
第一,对当事人的辩解要充分重视,寻找依据。明显不成立的辩解,要提出意见, 不能犹犹豫豫,过分迁就。当事人实在坚持的,再作计较。
第二,要规劝当事人走正道,正面辩护正面沟通!同案有当事人妄图找关系违规 干预司法,检察官当着所有辩护人的面提出严厉警告,令人深感触动。
第三,辩护无极限,哪怕预先知道了结果,也要尽可能往轻了提,一是避免尴尬, 二是尽职尽责,三是体现工作价值。
第四,和办案人的沟通很重要。公安阶段因为坦诚沟通,办案人员认可了当事人 的辩题和提交的材料,检察阶段至少清楚了办案人员的风格和思路。法院阶段就 全案细节和法官做了深入沟通。基本保持了节奏感、新鲜感、成就感,效果不错。、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拘役且缓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与「财物」的范围,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点。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利益性质之辩:所谋取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的,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 数额之辩:应逐笔区分正常商业往来、业务提成、市场推广费用与行贿款项,剔除缺乏行贿故意的部分。
- 主动交待之辩: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后果,应当尽早固定相关书面记录,这也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常见切入点。
「拘役且缓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量刑基础之辩: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此第一步要争取把宣告刑降到三年以下,这也是「降档」的意义所在。
- 社区评估之辩:配合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以固定住所、家庭支持、稳定工作等材料证明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悔罪表现之辩: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等,都是支撑缓刑的实质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