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9日下午2点30分,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每周内部例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设置“强制立场”口才专项训练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研习两大环节。
一、“强制立场”口才训练有序开展 霍永平获评本期最佳演讲者
本次口才训练延续“强制立场”实训模式,通过随机分配辩题、指定正反立场、限时脱稿论述的形式,倒逼参训人员快速搭建论证逻辑、组织语言表达,锤炼临场反应与思辨能力。
训练过程中,参训人员围绕指定主题逐一开展90秒即兴论述,立足分配立场完成观点输出与逻辑论证。经综合评议,实习律师霍永平凭借清晰的论证层次、严谨的表达逻辑与稳定的临场发挥,获评本次训练的“最佳演讲者”。
常态化的强制立场训练,有效强化了参训人员的观点提炼与即兴表达能力,为庭审辩论、客户沟通、公开宣讲等执业场景持续夯实表达基础。
二、典型案例专题研习:四类罪名深度拆解 明晰实务裁判规则
本次案例研习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生效判例,由四位主讲人结合办案实务,分别围绕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涉税发票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类高频罪名展开深度解读,梳理裁判规则,提炼辩护要点。
汪世龙律师:涉税发票犯罪裁判规则精讲
汪世龙律师结合两起涉税发票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罪名界分与责任追缴两类核心规则:
1. 虚开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分:出售方收取“开票费”为他人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与受票方存在逃税、骗税共同故意的,应定性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帮助领票行为的共犯认定: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帮助领取空白发票的,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区分主从犯,实现量刑平衡。
3. 已注销单位的税款追缴规则:单位犯罪中,涉案公司在案发前已注销的,不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赃款实际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程序中直接向股东、实控人追缴单位所涉税款。
孙竹璇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务要点解读

孙竹璇律师结合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围绕出罪边界与行为定性展开讲解:
1. 底层劳务人员的出罪规则:受雇佣仅参与非法集资部分辅助环节、领取少量固定劳务报酬,未参与核心决策与直接集资行为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2. 私募基金模式下的非法集资认定:假借私募基金名义,突破“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的监管底线,通过公开宣传、拆分份额、代持拼单、承诺保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无论管理人是否登记、产品是否备案,均不影响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真实经营项目、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徐雪青律师:故意伤害罪争议问题解析
徐雪青律师结合两起故意伤害生效案例,厘清自首认定与因果关系认定两大实务难点:
1. 报案时间对自首认定的影响:在犯罪前或犯罪过程中报警,且未停止犯罪行为的,不符合“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要件,不构成自首;警察到场时打斗尚未结束、行为人客观上无法逃离现场的,也不成立原地等待型自首。
2.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中断判断: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因经济条件等现实限制,选择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医疗方案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异常介入因素,不能阻断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霍永平:组织卖淫罪司法认定规则梳理
霍永平结合两起组织卖淫典型案例,围绕罪名边界、主从犯认定、自首适用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讲解:
1. 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界分: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实施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安排、调度、管理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仅在外围提供保镖、管账、招募运送等帮助行为,不直接管控卖淫活动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 投资人的主犯地位认定:组织卖淫犯罪的主要投资人、实际经营者,虽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对整个犯罪活动具有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与绝对支配地位的,应认定为主犯,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3. 自首认定的时间边界:自动投案后,未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4. 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的区分: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对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形成管理与控制。仅提供场所、不参与定价与人员管理的,属于容留卖淫;同时组织卖淫需满足被组织卖淫人员三人以上的数量要求。
三、例会总结
本次例会覆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人身权利、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多个实务领域,既有出庭表达能力的实战训练,又有实体法裁判规则的深度拆解,内容充实、针对性强。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常态化例会为载体,兼顾执业技能训练与专业知识更新,不断提升团队整体执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精细化的刑事法律服务。
仅接受刑事案件咨询,咨询请致电:025-579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