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适用缓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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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适用缓刑

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罪名 / 案由
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办理时间
2023.2.15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适用缓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本案承办律师在本案侦查初期介入。本案当事人有三名,一方面要注 重对每个当事人辩护的充分性,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避免互相推诿形成利害关系, 同时还要注意辩护律师妨害诉讼的风险。本案当事人涉嫌两罪,判缓难度大。辩 护律师通过充分了解案情,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进行了精细化的辩护,提出 不构成诈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专业观点,当定性改变为非法控制计算 机信息系统罪时,辅导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最终取得三名当事人仅被判非 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适用缓刑的结果。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办理时间为 2023.2.15,最终处理结果为「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适用缓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对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分别依照该条各款处理。

三、量刑档次: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后果之辩:本罪以「后果严重」为入罪条件,应当结合受影响的用户数量、经济损失数额、系统瘫痪时长等标准逐项核算。
  • 权限之辩:行为人本身具有系统操作权限、行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应当重新评价其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 损失鉴定之辩:经济损失的计算口径与鉴定意见常有争议,应当申请重新核算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

「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适用缓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量刑基础之辩: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此第一步要争取把宣告刑降到三年以下,这也是「降档」的意义所在。
  • 社区评估之辩:配合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以固定住所、家庭支持、稳定工作等材料证明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悔罪表现之辩: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等,都是支撑缓刑的实质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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