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9.4
办案心得: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接送赌客参赌为由当场抓获,并以涉嫌开设赌场 罪立案、拘留。承办律师介入后,经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向公安提出“吴某主观 上可能并不知晓接送的客户系参赌人员,退一步讲,即便有嫌疑,也符合开设赌 场的‘边缘性 ’人员,地位较低,作用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对其取保不影 响案件的侦办 ”的两层次辩护意见。公安机关以“黄赌毒 ”一概不取保为由,报 送检察院提请批捕。承办律师本着“存疑求同 ”的原则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提出 当事人“主观明知存疑 ”“未参与赌场分成与领取高额工资 ”“属于最高检‘对受 雇佣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 赌博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建 议对当事人不予批捕。刑拘第 37 日,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捕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开设赌场」,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不批捕」。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与聚众赌博、一般参赌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经营性、组织性与持续性。
三、量刑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定性之辩:偶尔聚众赌博、仅提供场地而未组织经营的,应争取以赌博罪论处甚至作行政处罚,两罪的法定刑上限相差五年。
- 情节之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关键指标,应逐项核对证据,剔除重复计算与虚高部分。
- 地位之辩:受雇从事发牌、望风、记账等辅助性工作、仅领取固定报酬的人员,应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
「不批捕」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黄金救援期: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这段时间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应当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批捕意见。
- 社会危险性之辩:逮捕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围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组织材料。
- 证据之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缺口与矛盾,争取「存疑不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