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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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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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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主观为故意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经营赌场;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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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
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15万元或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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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档次
1.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①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 5000元的,每增加 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的,每增加 2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人的,每增加 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②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④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5 -并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①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 2万元的,每增加 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 1 万元或者帮助收取赌资达到 20 万元的,收取服务费数额每增加 3000 元或帮助收取赌资每增加 6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为 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达到 100 条的,赌博网站每增加 1个或投放广告每增加 10条,增加一个月刑期。
-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①设置赌博机达到 10台的,每增加 1台,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设置赌博机达到 2 台,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或者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达到 2 台的,每增加 1 台,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设置赌博机达到 5台的,或者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达到 5台的,每增加 1台,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 56 -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①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 1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100万元的,每增加 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120人的,每增加 10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①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或者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达到 10万元的,每增加 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或者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帮助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①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 57 -服务费数额达到 30万元的,每增加 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15万元或者帮助收取赌资达到 30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数额每增加 1.5万元或帮助收取赌资每增加 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为 50个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达到 500 条的,赌博网站每增加 5 个或投放广告每增加 50条,增加一个月刑期。
-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①设置赌博机达到 60台的,每增加 3台,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设置赌博机达到 12台,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或者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达到 12台的,每增加 3台,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③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30台的,或者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达到 30台的,每增加 5台,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 抽头渔利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赌博机台数等情形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58 -
-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赌的;
- 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或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 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 因开设赌场活动致 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 3人以上轻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涉赌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 黑恶势力实施的开设赌场;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五万元。
6.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赌的;
- 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或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59 -
- 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 因开设赌场活动致 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 3人以上轻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涉赌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 拒不退出违法所得的;
-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60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停止侵权或者拒不履行协助行使抚养权、探望权、相邻权等行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判决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1 -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 每增加一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暴力抗拒执行,造成人员伤害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 暴力抗拒执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每达到 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致使债权人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2 -
2.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暴力抗拒执行,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 暴力抗拒执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且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 5万元的;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财产数额累计达到 100万元的,或者造成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达到 100万元的;
- 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每增加前款一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 符合前款第(2)种情形,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符合前款第(3)种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3 -财产数额或者造成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数额每增加 3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 曾因妨害司法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妨害司法受过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
-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
- 煽动群众阻碍执行的;
- 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参照履行执行义务的比例减少基准刑。
5.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判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一万元。- 64 -单位犯本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二十万元。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6.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在一审宣告判决前仍拒不执行,或者未赔偿因拒不执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 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的;
- 采用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的;
- 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多人轻微伤的;
- 曾因妨害司法受过刑事追究的;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组织卖淫罪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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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行为表现
线下棋牌室抽头、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微信群红包赌博、提供支付结算等均属于本罪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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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界限
与单纯参与赌博(违法而非犯罪)的界限在是否『开设、组织』;与聚众赌博在组织形式上相近但各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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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罪区分
与赌博罪(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非法经营罪在行为性质上可能交叉,需准确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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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辩护要点
1. 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 不具有盈利目的,且未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的经营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 对不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1. 行为人有抽头渔利的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
2. 有坐庄人员,并非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3. 租用或者借用他人场所并召集他人赌博的,并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307. 1虚假诉讼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 捏造部分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 提起虚假仲裁、虚假行政诉讼、虚假刑事诉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3. 诉讼中提供被告提交虚假反驳证据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4. 诉讼中提供被告提交虚假反驳证据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5. 具有《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情节的,可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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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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