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缓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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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罪名 /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缓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9.26

办案心得:承办律师介入后,一方面协助当事人争取立功表现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另一方面协助当事人收集有关其企业和个人对社会作出的诸多贡献的材料,从保

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提出意见。在当地此种案情并无判处缓刑先例的情况下,成 功说服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在法院阶段, 法官对缓刑的适用有异议,承办律师持续与法官沟通交流,详述辩护意见与理由, 法院最终认可了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了缓刑判决。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缓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无论涉嫌何种罪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都围绕事实、证据、定性、数额、程序五个维度展开:事实层面要还原客观经过,证据层面要审查取证程序与证明力,定性层面要比较此罪与彼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层面要逐笔核减,程序层面要关注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三、量刑档次:不同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差异很大,量刑档次通常由犯罪数额、危害后果、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法定从宽情节共同决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定性之辩: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更轻的罪名可以适用,定性往往比量刑更能决定最终结果。
  • 证据之辩: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言词证据是否稳定、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依法申请排除。
  • 量刑情节之辩:《刑法》规定了从犯(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应当逐一排查并用证据固定。

「缓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量刑基础之辩: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此第一步要争取把宣告刑降到三年以下,这也是「降档」的意义所在。
  • 社区评估之辩:配合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以固定住所、家庭支持、稳定工作等材料证明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悔罪表现之辩: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等,都是支撑缓刑的实质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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