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滥用职权案·受贿罪无罪,滥用职权从轻——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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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无罪,滥用职权从轻

受贿、滥用职权案

罪名 / 案由
受贿、滥用职权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受贿罪无罪,滥用职权从轻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12.5

办案心得: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了解到:当事人系公安民警,涉嫌利用职 务便利,将反诈账户信息向外提供,经统计,该民警提供账户信息百余条,其中 个别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造成影响。一方面,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鉴于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建议当事人在本案在检察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 结书,取得较低的量刑意见;另一方面,辩护人在法院审理阶段,独立地提出受 贿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同时对当事人滥用职权罪的认罪 认罚具结予以认可,作出了从轻处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受贿、滥用职权」,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受贿罪无罪,滥用职权从轻」。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三、量刑档次: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主体之辩:需要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身份不成立的不构成受贿罪。
  • 职务便利之辩: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缺乏对价关系的,不宜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 财物性质之辩:应当区分正常人情往来、借贷关系与受贿款项,并审查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与行为。

「受贿罪无罪,滥用职权从轻」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证据不足之辩:坚持疑罪从无,指出指控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证据链存在断裂或者关键环节仅有孤证。
  • 构成要件之辩:行为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某一构成要件,或者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 非法证据排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依法申请排除,切断指控证据链是争取无罪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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