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5.15
办案心得:由陈方宁律师办理的非法采矿罪一案,今日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
诉的决定。
本案当事人系某散货船船东,被控明知业务员与货主事前联系海砂运输事宜,并 同意船长指挥船舶接驳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砂,赚取高额运费,涉嫌非法采矿罪。 本案当事人系排名第一嫌疑人,经鉴定涉案海砂达 7.5 万吨,价值 482 万余元。 广东省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金额为50 万元。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对在案证据进行详细梳理,尤其是对定案起关键作 用的《鉴定报告》、《价格认定书》。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程序规则、主体资质、
检材来源、取样标准等进行一一质证,并同步向鉴定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应。 同时,就在案证据及事前中后情况,提出当事人不应对涉案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人经过多次当面沟通以及反复电话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补充意见五份, 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采矿罪」,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许可之辩:已取得许可、处于许可续期办理期间,或者属于历史遗留的合规开采情形的,不宜认定为「擅自采矿」。
- 矿种与价值之辩:矿产品价值的鉴定意见直接决定「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审查鉴定方法与取样范围。
- 生态修复之辩:主动回填、复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提交。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