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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
非法采矿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5.15
办案心得:由陈方宁律师办理的非法采矿罪一案,今日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
诉的决定。
本案当事人系某散货船船东,被控明知业务员与货主事前联系海砂运输事宜,并 同意船长指挥船舶接驳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砂,赚取高额运费,涉嫌非法采矿罪。 本案当事人系排名第一嫌疑人,经鉴定涉案海砂达 7.5 万吨,价值 482 万余元。 广东省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金额为50 万元。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对在案证据进行详细梳理,尤其是对定案起关键作 用的《鉴定报告》、《价格认定书》。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程序规则、主体资质、
检材来源、取样标准等进行一一质证,并同步向鉴定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应。 同时,就在案证据及事前中后情况,提出当事人不应对涉案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人经过多次当面沟通以及反复电话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补充意见五份, 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