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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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

开设赌场罪案

罪名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5.9

办案心得:由童夕格律师指导,吴彦沐参与办理的某开设赌场罪(银商)一案, 今日于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可适用缓刑。

本案被告人明知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仍作为银商为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赚取 差价。案发后同案人员提供了期间部分记账本与收付款账户,据统计此部分流水 已达 160 余万。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通过对在案证据梳理,发现被告人实际获利极低, 且被告人单纯帮助上下分,没有帮助平台推广游戏。经过检索该地区的判决书, 曾有单纯为玩家提供上下分的银商工作室全部认定为从犯的判决先例。辩护人经 过反复沟通,成功说服检察官将全案认定为从犯,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开设赌场罪」,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与聚众赌博、一般参赌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经营性、组织性与持续性。

三、量刑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定性之辩:偶尔聚众赌博、仅提供场地而未组织经营的,应争取以赌博罪论处甚至作行政处罚,两罪的法定刑上限相差五年。
  • 情节之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关键指标,应逐项核对证据,剔除重复计算与虚高部分。
  • 地位之辩:受雇从事发牌、望风、记账等辅助性工作、仅领取固定报酬的人员,应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量刑基础之辩: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此第一步要争取把宣告刑降到三年以下,这也是「降档」的意义所在。
  • 社区评估之辩:配合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以固定住所、家庭支持、稳定工作等材料证明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悔罪表现之辩: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等,都是支撑缓刑的实质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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