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被害方诉讼代理人)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一审被告人故意杀人因有施救行为而被判死缓,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二审的被害方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虽然 是法援案件,但承办律师毫不懈怠,针对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理由是其在将 被害人掐晕后又摁压其胸部进行施救这一情节进行反复研麿。承办律师商请上海 靖予霖法医专家徐跃灵君出具《专家意见书》,提出“根据尸体检验情况,结合 人工呼吸抢救胸部按压医学常识以及普通人对胸部位置的共同认知,应当排除被 告人有按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的行为 ”的专家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专家意见 及辩护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为被害人伸张了正义。本案也被山 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评为“法援十佳案例 ”。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故意杀人(被害方诉讼代理人)」,办理时间为 2023.2.25,最终处理结果为「二审由死缓改为死立执」。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量刑上必须严格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二者客观结果可能相同,但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法定刑差异极大。
三、量刑档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定性之辩:仅有伤害故意而无杀人故意的,应争取以故意伤害罪评价,这是此类案件最重要的辩护方向。
- 情节之辩: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激情犯罪、被害人过错等「情节较轻」的情形,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 证据之辩: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应当严格审查供述的取得程序、客观证据的印证程度与结论的唯一性。
「二审由死缓改为死立执」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适用法律之辩:一审定性错误、量刑档次适用不当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 事实证据之辩: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新情节之辩:二审阶段出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等新情节的,应当及时提交并请求据此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