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定罪免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 返回靖霖案例列表
定罪免刑

受贿案

罪名 / 案由
受贿
办理时间
2023.2.27
处理结果
定罪免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承办律师经过精细化审查,提出“当事人收受的红包与职务没有关联, 也没有利用职务为送红包的人谋取利益 ”的无罪辩护观点。在检察阶段据理力争, 在法院开庭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虽然辩护律师提出的是无罪辩护意见,但在检 察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友好地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地沟通,有理、 有利、有节地发表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取得了有罪免刑的结果。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受贿」,办理时间为 2023.2.27,最终处理结果为「定罪免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三、量刑档次: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主体之辩:需要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身份不成立的不构成受贿罪。
  • 职务便利之辩: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缺乏对价关系的,不宜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 财物性质之辩:应当区分正常人情往来、借贷关系与受贿款项,并审查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与行为。

「定罪免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常见的法定从宽情节包括:从犯(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情节之辩:从犯、自首、立功、未遂、胁从犯等法定情节是「降档」的法律依据,必须逐一排查并用书面材料固定。
  • 数额之辩:涉案数额直接决定所处量刑幅度,逐笔核减是降档最直接、最常被采纳的路径。
  • 罪名之辩:重罪改定轻罪、多罪减为少罪,法定刑上限随之下降,这是量刑幅度上的实质性辩护成果。

相关罪名专题

  • 受贿罪辩护专题——受贿与行贿的认定、权钱交易证据链质证、退赃退赔与量刑情节。

遇到同类案件需要专业帮助?联系我们(电话 025-57911203,微信 13905196185)。同类案件办理结果可查看靖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