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3.7
办案心得: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主动对涉案网站及网站交易过程进行审查,通 过大量证据还原了当事人进行网站权限交割的过程。在对证据材料进行合理合法 取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助公安机关梳理了未调取到案的证据线索来源,锁定案 件的真正嫌疑人。同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意见,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作出不批 捕的决定。在当事人取保候审后,承办律师仍积极地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并强 化辩护观点。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观点,对当事人及公司其他涉案人员作出 撤案处理,涉案公司恢复了生产经营。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公安机关撤案」。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包括三类行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第三款还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情节之辩: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应结合网站数量、群组规模、信息条数、违法所得等具体标准逐项核对,达不到标准的不应入罪。
- 竞合之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应比较各罪的法定刑,避免轻行为被重罪评价。
- 主观之辩: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用于违法犯罪,仅提供中立网络技术服务的一般不宜入罪。
「公安机关撤案」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及时提交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提交无罪、罪轻的书面意见并固定有利证据,是推动公安机关撤案的关键。
- 事实与证据之辩:指出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或者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使案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
- 法律适用之辩: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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