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公安机关不报捕,直接取保——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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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公安机关不报捕,直接取保

交通肇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罪名 / 案由
交通肇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办理时间
2023.3.17
处理结果
缓刑;公安机关不报捕,直接取保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本案难点在于当事人的涉案行为与情节属于浙江省高院、省检规定的 交通肇事案件“一律不适用缓刑 ”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明确本案无 法适用缓刑,但考虑到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对当事人提出了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 议。作为辩护律师,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建议当事人先与检察院 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如法院对本案判缓刑也希望考虑其有从 轻情节不予抗诉的意见。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继续努力,提出当事人具有充分 赔偿、补偿被害人,立功, 自首, 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从轻、 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亦强调规定虽然将之列明为“一律不适用缓刑 ”但亦有适 用缓刑的例外情况,而本案属于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情形。辩护人同时提交 了多份本省、本市相似情节适用缓刑的判例供合议庭参考。除了庭上进行依法辩 护外,承办律师还在庭前、庭后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并提交意见和材料,最终,法 院采纳了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 个月。

办案心得:接受委托后,黄菊珍律师迅速研究会见辅导方案,密集会见,做好辅 导工作。得知检察机关已经提前介入,在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的同时,也给 检察机关递交辩护意见,及时沟通,提出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计算有误, 且当事人系民营企业家,取保候审符合检察机关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不报捕,当事人于刑拘的最后一天直接由公安机关办理取 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