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一类犯罪统称,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聚焦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定性、非法经营数额与合规不起诉的罪轻辩护。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一类犯罪统称,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类罪提示)侵犯知识产权还含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各罪法定刑与“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标准详见《刑法》及司法解释。
主体可为自然人与单位;主观多为故意(部分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实施侵权;客体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类罪提示)侵犯知识产权还含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各罪法定刑与“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标准详见《刑法》及司法解释。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仿冒知名品牌、网店售假、盗版软件影视、窃取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均属此类犯罪。
与民事侵权、平行进口的区别在行为性质与数额;『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认定有严格司法标准。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可能存在竞合,从一重处;与商业秘密民事纠纷需界分。
1. 无主观故意;2.侵权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3.涉案金额;4.从犯、自首、退赃、谅解;5.罚金
涉企知识产权案件可通过刑事合规整改、赔偿和解争取不捕不诉,建议尽早启动合规。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案由:交通肇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处理结果:缓刑;公安机关不报捕,直接取保。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指控销售金额达 360 万元,刑期 5 年以上。经辩护,法院判三缓 五。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处理结果:判三缓五。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处理结果:报捕后取保。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处理结果: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实刑,法院阶段经有效辩护终获缓。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处理结果:缓刑。点击查看办案概况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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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集中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常见的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 213 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 214 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 215 条)、假冒专利罪(第 216 条)、侵犯著作权罪(第 217 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 218 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 219 条)。各罪的构成要件与入罪标准不同,第一步通常是准确定性。
以三个常见罪名为例:假冒注册商标罪(第 213 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著作权罪(第 217 条)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第 219 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 219 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三类: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上述行为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通常要看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可能。带走并使用或者披露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如果相关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具备秘密性,或者单位未采取保密措施、未签订保密协议,则难以认定为商业秘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如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也直接影响是否入罪。此类案件定性争议较大,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一是立即停止涉嫌侵权的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封存并保管相关合同、图纸、源代码、客户资料、财务账册,切勿销毁、篡改;二是厘清各自在决策与执行中的责任边界;三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同步评估民事侵权与刑事风险的界分;四是评估权利人损失,主动协商赔偿与授权,取得谅解在量刑上作用显著。
可以争取。对于侵权时间短、数额刚过标准、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权利人谅解的,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企业可同步开展合规整改:建立知识产权审查与授权制度、完善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开展合规培训,必要时由律师出具合规整改方案并配合验收。本所汪世龙律师提出“招投标全流程刑事防火墙”理论,可为企业提供体系化的刑事风险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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