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自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无罪;不起诉——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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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不起诉

故意伤害(自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罪名 / 案由
故意伤害(自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办理时间
2023.4.10
处理结果
无罪;不起诉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黄菊珍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之后,逐一分析本案的全部 证据材料,并反复查看案发监控,指出王某主观上针对的对象是小美的丈夫张某, 且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殴打小美的行为,小美最终摔倒与王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该案办理过程中,适逢最高 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出台,黄菊珍律师又第 一时间研究后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即王某只是为摆脱张某的拉扯或者控制进而身 体失去平衡后摔倒,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 意见》第 7 条,王某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最终法院 采纳了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王某获无罪。

办案心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审查案卷后,承办律师提出“认定嫌疑人主观明 知系伪劣产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 ”的辩护意见, 并提交了当事人不明知的证据线索材料。承办律师撰写书面意见,与检察官当面 沟通交流。检察官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查重报 后,公安机关调取到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当事人确无主观故意。最终, 检察机关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