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自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件概况:黄菊珍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之后,逐一分析本案的全部 证据材料,并反复查看案发监控,指出王某主观上针对的对象是小美的丈夫张某, 且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殴打小美的行为,小美最终摔倒与王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该案办理过程中,适逢最高 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出台,黄菊珍律师又第 一时间研究后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即王某只是为摆脱张某的拉扯或者控制进而身 体失去平衡后摔倒,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 意见》第 7 条,王某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最终法院 采纳了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王某获无罪。
办案心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审查案卷后,承办律师提出“认定嫌疑人主观明 知系伪劣产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 ”的辩护意见, 并提交了当事人不明知的证据线索材料。承办律师撰写书面意见,与检察官当面 沟通交流。检察官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查重报 后,公安机关调取到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当事人确无主观故意。最终, 检察机关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故意伤害(自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办理时间为 2023.4.10,最终处理结果为「无罪;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本罪唯一的量刑依据。
三、量刑档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销售金额之辩:销售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当剔除未售出部分(按货值金额可以未遂论处)以及退货、退款金额。
- 质检之辩:产品是否「不合格」必须以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为依据,应当审查抽样程序、检验标准与送检样品的同一性。
- 竞合之辩:本条与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特别规定发生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罪;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证据不足之辩:坚持疑罪从无,指出指控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证据链存在断裂或者关键环节仅有孤证。
- 构成要件之辩:行为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某一构成要件,或者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 非法证据排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依法申请排除,切断指控证据链是争取无罪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