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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捕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4.29
办案心得:承办律师根据对案情的了解,经过研判,坚定地走“存疑不捕 ”的辩 护路线,紧紧围绕“主观不明知 ”这一核心要点展开辩护。起初并未说服检察官, 但承办律师没有放弃,针对检察官的意见,在短短几天批捕审查期限内,与当事 人及家属多次会见沟通,查找权威资料,收集证据证明熊某部分履行了食品安全 法上的查验义务,有效解答了检察官的疑问。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本 案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存疑不捕」。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核心在于所添加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量刑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物质属性之辩:需要证明所添加的物质属于「非食品原料」且有毒有害,属于食品添加剂或者药食同源物质的不应入罪。
- 明知之辩:销售者需要有证据证明其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进货渠道正规的可作罪轻辩护。
- 危害后果之辩:未造成实际人体健康损害、涉案金额与持续时间有限的,应当争取在五年以下量刑甚至适用缓刑。
「存疑不捕」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黄金救援期: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这段时间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应当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批捕意见。
- 社会危险性之辩:逮捕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围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组织材料。
- 证据之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缺口与矛盾,争取「存疑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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