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本罪指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聚焦有毒有害认定、主观明知、销售金额与危害后果的罪轻辩护。
本罪指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主观为故意(销售者须明知);客观方面表现为掺入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客体是食品卫生监管秩序与公众健康。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明胶、罂粟壳、非法添加物,以及网络销售来源不明保健品等。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区别在于是否『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与行政违法在危害程度上区分。
与诈骗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在行为目的与对象上不同,竞合时从一重处。
1. 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是否为食品
2. 行为人是否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性原料的行为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
3.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4. 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
5. 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食品类案件鉴定标准专业,涉案物质定性直接决定入罪与否,应及时申请鉴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