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取保——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 返回靖霖案例列表
取保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罪名 /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取保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8.20

办案心得:本案由行政案件引发,涉及医药与食品行业,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影响,

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力大,从严的刑事政策,让当事人与辩护人倍感压力。承办 律师认真研究了行政案件的相关材料,仔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前后三次与公安 承办人当面沟通,多次电话沟通,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及书面意见,证明当事人 主观上不明知,另也恳请公安机关重点考虑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当事人不 予报捕。公安机关在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表示会进一步商讨决定是否报 捕。最终,公安机关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30 天届满之际,作出不予报捕决定, 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取保」。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核心在于所添加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量刑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物质属性之辩:需要证明所添加的物质属于「非食品原料」且有毒有害,属于食品添加剂或者药食同源物质的不应入罪。
  • 明知之辩:销售者需要有证据证明其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进货渠道正规的可作罪轻辩护。
  • 危害后果之辩:未造成实际人体健康损害、涉案金额与持续时间有限的,应当争取在五年以下量刑甚至适用缓刑。

「取保」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社会危险性之辩:围绕固定住所、家庭照护责任、稳定工作、无再犯可能等方面组织材料,证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特殊情形之辩: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交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 羁押必要性审查:即使在批捕之后,仍可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相关罪名专题

遇到同类案件需要专业帮助?联系我们(电话 025-57911203,微信 13905196185)。同类案件办理结果可查看靖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