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全案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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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罪名 / 案由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全案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11.2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全案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情节之辩: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身份认证信息数量、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逐项核对。
  • 数据性质之辩:需要区分所获取的数据是否属于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公开渠道即可获取的信息一般不宜计入。
  • 单位犯罪之辩:为单位利益实施、收益归单位的,应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幅度相应下移。

「全案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及时提交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提交无罪、罪轻的书面意见并固定有利证据,是推动公安机关撤案的关键。
  • 事实与证据之辩:指出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或者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使案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
  • 法律适用之辩: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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