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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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

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罪名 / 案由
涉嫌妨害药品管理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10.26

办案心得:承办律师于侦查阶段介入,迅速理清股东分工,从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角度提出意见,促使公安机关仅对涉案的 4 名股东中的 1 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 制措施。之后辩护人收集了同批次处理的美容场所的信息进行比较,发现本案当 事人犯罪数额刚达追诉标准,且主观恶性更小,情节更加轻微,完全可以认定为 ” 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历时 10 个月

决定对本案当事人终止侦查,并解除强制措施。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涉嫌妨害药品管理。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无论涉嫌何种罪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都围绕事实、证据、定性、数额、程序五个维度展开:事实层面要还原客观经过,证据层面要审查取证程序与证明力,定性层面要比较此罪与彼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层面要逐笔核减,程序层面要关注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三、量刑档次:不同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差异很大,量刑档次通常由犯罪数额、危害后果、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法定从宽情节共同决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定性之辩: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更轻的罪名可以适用,定性往往比量刑更能决定最终结果。
  • 证据之辩: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言词证据是否稳定、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依法申请排除。
  • 量刑情节之辩:《刑法》规定了从犯(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应当逐一排查并用证据固定。

「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及时提交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提交无罪、罪轻的书面意见并固定有利证据,是推动公安机关撤案的关键。
  • 事实与证据之辩:指出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或者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使案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
  • 法律适用之辩: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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