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无罪——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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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无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罪名 / 案由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公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无罪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12.28

办案心得:承办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与当事人作深入的案情事实交流和全 面的法律辅导后,确定了“争存疑+保自首 ”的辩护策略。与承办检察官试探性 沟通了主观不明知观点后,公安机关立即传唤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讯问,当事人 均顶住压力,作出了无罪辩解。为了达到辩护效果的最大化,承办律师前后两次 赶赴检察机关,与承办人进行了两轮沟通,经过充分交流,检察机关充分了解并 认可了辩护意见,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作出无罪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公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无罪」。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核心在于所添加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量刑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物质属性之辩:需要证明所添加的物质属于「非食品原料」且有毒有害,属于食品添加剂或者药食同源物质的不应入罪。
  • 明知之辩:销售者需要有证据证明其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进货渠道正规的可作罪轻辩护。
  • 危害后果之辩:未造成实际人体健康损害、涉案金额与持续时间有限的,应当争取在五年以下量刑甚至适用缓刑。

「公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无罪」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证据不足之辩:坚持疑罪从无,指出指控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证据链存在断裂或者关键环节仅有孤证。
  • 构成要件之辩:行为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某一构成要件,或者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 非法证据排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依法申请排除,切断指控证据链是争取无罪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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