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判三缓五——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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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缓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罪名 /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办理时间
2024.4.30
处理结果
判三缓五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由魏艳昭律师指导,秦立与陈珂扬律师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案,被告人吴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十万元。被 告人吴某在五一佳节前获得释放,与家人团聚,吴某及其家人对律师表示了衷心 感谢。

在本案上下游的开票方、受票方均已判决,涉案金额已查明认定的情况下,当事 人吴某作为介绍方,相关涉案金额已达至 250 余万元,根据司法解释需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针对上述不利情况,辩护团队分析后决定,案件的主要辩护方向应以其介绍人的 身份开展,并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介绍虚开的 行为,较多认定为主犯。辩护人通过提供司法判例、学理论文等,并坚持反复沟 通,成功说服检察官将其认定为从犯,并获得有期徒刑六年的降档的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由于新司法解释出台,其涉案金额的量刑档次由十年以上调整为三 到十年档次。为此,辩护人在确保吴某被认定从犯的前提下,结合吴某认罪认罚 及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有利情节,辩护人就量刑幅度反复争取,最终获得检察官、 法官对于缓刑建议的认可。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办理时间为 2024.4.30,最终处理结果为「判三缓五」。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与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是近年来的核心争点。

三、量刑档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与损失之辩: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当审慎评价其社会危害性。
  • 数额之辩:虚开的税款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当逐票核对并剔除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部分。
  • 单位之辩:此类案件多涉及单位,应当厘清单位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边界。

「判三缓五」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量刑基础之辩: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此第一步要争取把宣告刑降到三年以下,这也是「降档」的意义所在。
  • 社区评估之辩:配合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以固定住所、家庭支持、稳定工作等材料证明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悔罪表现之辩: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等,都是支撑缓刑的实质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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