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4.26
办案心得:由童夕格律师指导,吴彦沐律师办理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当事人在刑拘期间取保。
本案为某知名公司内部自查引发,办案单位承担较大压力;本案犯罪嫌疑人家属 对律师信任度一般,不好沟通。本案在两位嫌疑人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吴彦 沐与徐鸳律师、童夕格律师一同与办案单位沟通。面对家属的不信任,我们及时、 多次会见,取得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信任与认可,并把这份态度传递给家属。最终 在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下,办案机关同意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较为特殊,既要注意与办案机关的密切沟通,也要注意与家属沟通的方
式与尺度。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取保候审」。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与「财物」的范围,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点。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利益性质之辩:所谋取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的,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 数额之辩:应逐笔区分正常商业往来、业务提成、市场推广费用与行贿款项,剔除缺乏行贿故意的部分。
- 主动交待之辩: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后果,应当尽早固定相关书面记录,这也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常见切入点。
「取保候审」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社会危险性之辩:围绕固定住所、家庭照护责任、稳定工作、无再犯可能等方面组织材料,证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特殊情形之辩: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交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 羁押必要性审查:即使在批捕之后,仍可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