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辩护

Fraudulent VAT Invoice Defense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虚开目的、税款损失、善意取得与合规整改的罪轻辩护。

罪名释义

本罪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四虚开』之一;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客体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与税收秩序。

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常见行为表现

无真实交易『富余票』虚开、借壳虚开、介绍开票赚取手续费,以及为骗税而虚开出口发票。

罪与非罪界限

与真实代开、错开发票的界限在是否具备虚开故意与造成税款流失风险;『有货虚开』定性需结合交易实质。

与他罪区分

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在行为目的与手段上交叉,定性影响量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常见辩护要点

  • 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梳理
  • 发票开具的合规性说明二、证明无骗税故意与法规误解
  • 不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
  • 对税收法规的认识偏差三、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 税款申报与缴纳情况
  • 税务机关的认定四、单位犯罪与个人行为的辨析
  • 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
  • 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区分五、证据合法性
  • 证据收集程序的质疑
  •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质疑

205. 1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辩护一、主观方面

  • 无主观故意
  • 缺乏犯罪动机
  • 被他人误导或欺骗
  • 为了临时应急且无恶意
  • 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非法意图
  • 不知晓交易对方的违法意图
  • 主观上认为是合法的税务筹划二、客观方面
  • 存在真实交易基础
  • 发票开具符合正常业务流程和行业惯例
  • 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 危害后果轻微
  • 被动参与虚开发票行为
  • 没有参与发票的核心虚开环节
  • 开票行为是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属于代开发票而非虚开发票
  • 发票开具错误后及时纠正
  • 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最终能够合理闭环
  • 发票开具是为了试验系统或流程
  • 开票行为是对之前真实交易的补开三、证据方面辩点
  • 证据收集程序违法
  • 证据真实性存疑
  • 证据关联性不足
  • 关键证据缺失
  • 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 证据来源不合法
  • 证人证言不可靠
  • 鉴定意见不准确四、主体方面辩点
  •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区分不当
  • 主体不适格
  • 没有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主要实施过程
  • 代理关系中的责任界定错误五、其他辩点
  • 法律适用错误
  • 追诉时效已过
  • 税务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且排除刑事处罚
  • 存在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安排被误解为虚开发票

律师提醒

涉票案件可通过进项转出、补缴税款与合规整改争取不捕不诉,建议企业尽早启动税务合规。

辩护要点

  • ·
    真实交易背景之辩
    论证存在真实货物流、资金流,否定纯粹虚开故意。
  • ·
    税款损失核减
    结合已抵扣转出、补缴税款,核减实际国家损失数额。
  • ·
    合规整改与补缴
    推动税务合规整改与全额补缴,争取不诉或轻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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