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辩护

Fraudulent VAT Invoice Defense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虚开目的、税款损失、善意取得与合规整改的罪轻辩护。

罪名释义

本罪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四虚开』之一;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客体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与税收秩序。

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常见行为表现

无真实交易『富余票』虚开、借壳虚开、介绍开票赚取手续费,以及为骗税而虚开出口发票。

罪与非罪界限

与真实代开、错开发票的界限在是否具备虚开故意与造成税款流失风险;『有货虚开』定性需结合交易实质。

与他罪区分

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在行为目的与手段上交叉,定性影响量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常见辩护要点

  • 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梳理
  • 发票开具的合规性说明二、证明无骗税故意与法规误解
  • 不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
  • 对税收法规的认识偏差三、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 税款申报与缴纳情况
  • 税务机关的认定四、单位犯罪与个人行为的辨析
  • 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
  • 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区分五、证据合法性
  • 证据收集程序的质疑
  •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质疑

205. 1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辩护一、主观方面

  • 无主观故意
  • 缺乏犯罪动机
  • 被他人误导或欺骗
  • 为了临时应急且无恶意
  • 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非法意图
  • 不知晓交易对方的违法意图
  • 主观上认为是合法的税务筹划二、客观方面
  • 存在真实交易基础
  • 发票开具符合正常业务流程和行业惯例
  • 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 危害后果轻微
  • 被动参与虚开发票行为
  • 没有参与发票的核心虚开环节
  • 开票行为是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属于代开发票而非虚开发票
  • 发票开具错误后及时纠正
  • 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最终能够合理闭环
  • 发票开具是为了试验系统或流程
  • 开票行为是对之前真实交易的补开三、证据方面辩点
  • 证据收集程序违法
  • 证据真实性存疑
  • 证据关联性不足
  • 关键证据缺失
  • 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 证据来源不合法
  • 证人证言不可靠
  • 鉴定意见不准确四、主体方面辩点
  •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区分不当
  • 主体不适格
  • 没有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主要实施过程
  • 代理关系中的责任界定错误五、其他辩点
  • 法律适用错误
  • 追诉时效已过
  • 税务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且排除刑事处罚
  • 存在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安排被误解为虚开发票

律师提醒

涉票案件可通过进项转出、补缴税款与合规整改争取不捕不诉,建议企业尽早启动税务合规。

辩护要点

  • ·
    真实交易背景之辩
    论证存在真实货物流、资金流,否定纯粹虚开故意。
  • ·
    税款损失核减
    结合已抵扣转出、补缴税款,核减实际国家损失数额。
  • ·
    合规整改与补缴
    推动税务合规整改与全额补缴,争取不诉或轻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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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常见问题(6 问)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哪些情形会构成?

《刑法》第 205 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认定的关键在于发票所记载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无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是此类案件的核心特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多久?

《刑法》第 205 条分三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有真实交易,但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算虚开吗?

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有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为开具发票、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等情形,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应当结合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专门规定。此类案件定性争议较大,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涉嫌虚开发票案件,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一是立即停止相关开票行为,封存并妥善保管账簿、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资料,切勿销毁或者篡改;二是厘清各主体的责任边界(单位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同步启动税务合规自查;四是如确有税款损失,可在律师指导下评估补缴税款、挽回损失的可行性,这在量刑上是重要酌定情节。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能减轻处罚吗?

可以。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是认罪悔罪、减少危害后果的重要表现,在量刑时会被作为从轻情节考虑;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补缴应尽早进行并保留完税凭证。

企业还能做些什么来降低刑事风险?

可以同步开展刑事合规整改:梳理采购、销售、开票、资金往来等全流程,建立发票管理与供应商准入制度,开展涉税合规培训,必要时由律师出具合规整改方案并配合验收。合规整改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作为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是否从宽处理的重要参考。本所汪世龙律师提出“招投标全流程刑事防火墙”理论,可为企业提供体系化的刑事风险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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