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案·二审改判缓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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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缓刑

非法采矿罪案

罪名 / 案由
非法采矿罪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二审改判缓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4.30

委托阶段:二审

基本案情:当事人系国企项目经理,负责修建某隧道工程。因当地政府一直未能 解决堆渣地的问题,导致隧道工程迟迟未能动工。为解决该问题,其对接了两家 公司,让两公司承做加工修建隧道工程中产生的石子业务,条件是两公司提供场 地堆放洞渣,放任两公司在未缴纳资源使用费的情况下,将部分洞渣私下售卖。 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三年并适用缓刑。 办案心得:1.辩护策略制定得当。本案罪名定性具有较大争议,存在无罪、非法 采矿、职务侵占、侵占、盗窃等多种观点,承办律师提出了以改判缓刑为主、争 取无罪为辅的辩护方案;2.辩护策略落实到位:本案的辩护过程中,律师、家属、 公司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合作默契。

3. 坚持专业辩护;

本案的成功是“靖霖五化服务”的最好展示,精准的辩护策略和工作安排,最终得 到了司法人员的认可,证明了专业律师的价值,当事人、公司等均对结果表示非 常满意,对专业律师非常认可。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采矿罪」,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二审改判缓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许可之辩:已取得许可、处于许可续期办理期间,或者属于历史遗留的合规开采情形的,不宜认定为「擅自采矿」。
  • 矿种与价值之辩:矿产品价值的鉴定意见直接决定「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审查鉴定方法与取样范围。
  • 生态修复之辩:主动回填、复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提交。

「二审改判缓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适用法律之辩:一审定性错误、量刑档次适用不当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 事实证据之辩: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新情节之辩:二审阶段出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等新情节的,应当及时提交并请求据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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