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5.8
基本案情:董某系国内某知名教培机构老师,专业负责对各类招生考试内容进行 培训。2023 年 6 月,某地公职招考阅卷过程中发现雷同卷,遂向上汇报至省, 后形成省级专案,由公安厅指定某地公安分局侦办,最终查获一个专业组织考试 作弊团伙。该团伙以教培机构为掩护,规模庞大、分工明确,发展多级代理招募 意愿考生,成立“设备组”“出图组”“答题组”“传输组” ,专门组织教培机构老师进 行答题,提供答案。截至案发,该团伙涉嫌组织数起各类公职人员考试作弊,涉 案金额达千万级。董某经同业人员介绍曾多次参与相关答题并获利。本案共涉及 五十余名嫌疑人,除法定无法羁押人员外,包括董某在内的其余人员均以涉嫌组 织考试作弊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截至目前,本案经两次退补,董某所涉罪名由组 织考试作弊罪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已取保候审并获相对不起诉。
办案心得:1 、及时获取信息、广泛沟通交流、精准分析案情
本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董某家属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当地进行会 见并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案情,在获取相关案件情况后又与多名同案律师建立联 系,第一时间对全案形成了整体认识并对涉案各类人员的层级、作用进行区分, 基本确定了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后续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走向、处理方案等关键信息,承办律师及时与办案 人员沟通并提交意见,站在不同角度看待全案的发展进程,拓宽视野,为各个阶 段辩护意见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2 、立足案件背景、细致研究罪名、“死磕”在案证据
本案因具体案件事实涉及招考作弊等“敏感”问题,且作为省级专案可能受到大量 案外因素影响,在对全案的时间跨度、地域跨度、人员跨度等方面的认定及相关 证据中均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问题。承办律师综合考量各类因素可能对案件造 成的影响,发现并抓住在案证据中存在的关键问题,结合涉案罪名,在与当事人 细致交流、解释并得到同意后,确定了通过无罪辩护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策略,最 终成功通过变更较轻罪名获得了相对不起诉的良好效果,当事人在被羁押半年后 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3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贪小便宜吃大亏”
本案中因涉案作弊团伙的“专业性” ,“答题组”中多为专业教培机构老师或其他具 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因存在时间跨度,不少之前参与答题提供答案的涉案人员现 已考公上岸或取得正规编制,现因涉案,前途未 卜。究其参与原因,要么是被同 事朋友介绍“做兼职” ,要么是主动联系“赚外快” ,很多人在拥有可观、稳定收入 的同时,仍然为了三五百的外块打擦边球,最终案发,抱憾终身,令人唏嘘。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审查起诉阶段由组织考试作弊罪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获相对不起 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包括三类行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第三款还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情节之辩: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应结合网站数量、群组规模、信息条数、违法所得等具体标准逐项核对,达不到标准的不应入罪。
- 竞合之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应比较各罪的法定刑,避免轻行为被重罪评价。
- 主观之辩: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用于违法犯罪,仅提供中立网络技术服务的一般不宜入罪。
「审查起诉阶段由组织考试作弊罪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获相对不起 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案件的结果取决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三个层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辩护人都可以通过提交意见、申请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影响案件走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分阶段推进:侦查阶段重在会见与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重在阅卷与不起诉意见,审判阶段重在质证与量刑辩护,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并不相同。
- 证据之辩:始终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这是所有刑事案件辩护的共同基础。
- 量刑情节之辩: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当尽早固定,越早提出越容易被办案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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