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5.31
案件概况:刘某因多次零包贩卖毒品“麻果”,被检察机关以情节严重为由提起公 诉,量刑建议为 3 年 6 个月。接受委托后,家属希望能减轻处罚。经阅卷,根据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显示,刘某到案后,除如实交代其毒 品来源外,还通过主动联系上家赵某,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抓获上家,符合立功的 认定情形。据此,遂与检察机关庭前沟通,希望能将立功情节予以认定,但检察 官以抓获上家系公安机关“圈套设局”的方式破案,认为刘某不构成立功。基于此, 辩护人在庭审中,根据立功认定情形、毒品会议纪要规定、以及相关立功案例, 提出刘某作为下家通过电话约购,并协助警方抓获上家,构成立功,结合刘某系 初犯,贩卖虽然超过 3 次,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因贩卖“麻果”的数量仅为 0.8 克,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法院采纳上述意见,作出降档判罚为有期徒 刑 2 年 2 个月。
办案心得:由魏艳昭律师办理的上海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在 审查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本案涉案公司为了降低员工社保、公积金等成本,帮员工少缴个税,让员工能够 拿到更多现金收入,以向第三方公司购买专票的方式,通过第三方向员工发放了 部分工资奖金,因涉嫌虚开而被查处。本人认为此模式不构成虚开犯罪,全程做 的是无罪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数次沟通,两次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部分意 见,认定此案模式不构成虚开,但还是认定为非法购买专票罪,考虑到情节较轻, 做了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对此结果还是挺满意的。
本案结果虽已定,但也暴露出了辩护人之前文章中提到的一个担心和问题,也就 是按照最高院《新涉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思路,很多司法机关以后会将一 些不应当认定为虚开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专票罪,扩大了这两个 罪名的适用范围,从而使虚开案件的无罪辩护变得更加困难,此点值得大家注意。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贩卖毒品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办理时间为 2024.6.5,最终处理结果为「采纳立功意见,调整量刑建议由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为 2 年 2 个月;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被蒙骗、确实不知情的缺乏犯罪故意。
三、量刑档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毒品数量与情节分档量刑,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明知之辩: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所涉物品为毒品,这是本罪最主要的出罪路径。
- 数量与含量之辩: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含量明显偏低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 特情引诱之辩: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采纳立功意见,调整量刑建议由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为 2 年 2 个月;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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