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4.5.31
办案心得:刘某因多次零包贩卖毒品“麻果”,被检察机关以情节严重为由提起公 诉,量刑建议为 3 年 6 个月。接受委托后,家属希望能减轻处罚。经阅卷,根据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显示,刘某到案后,除如实交代其毒 品来源外,还通过主动联系上家赵某,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抓获上家,符合立功的 认定情形。据此,遂与检察机关庭前沟通,希望能将立功情节予以认定,但检察 官以抓获上家系公安机关“圈套设局”的方式破案,认为刘某不构成立功。基于此, 辩护人在庭审中,根据立功认定情形、毒品会议纪要规定、以及相关立功案例, 提出刘某作为下家通过电话约购,并协助警方抓获上家,构成立功,结合刘某系 初犯,贩卖虽然超过 3 次,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因贩卖“麻果”的数量仅为 0.8 克,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法院采纳上述意见,作出降档判罚为有期徒 刑 2 年 2 个月。
办案心得:由魏艳昭律师办理的上海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在 审查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本案涉案公司为了降低员工社保、公积金等成本,帮员工少缴个税,让员工能够 拿到更多现金收入,以向第三方公司购买专票的方式,通过第三方向员工发放了 部分工资奖金,因涉嫌虚开而被查处。本人认为此模式不构成虚开犯罪,全程做 的是无罪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数次沟通,两次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部分意 见,认定此案模式不构成虚开,但还是认定为非法购买专票罪,考虑到情节较轻, 做了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对此结果还是挺满意的。
本案结果虽已定,但也暴露出了辩护人之前文章中提到的一个担心和问题,也就 是按照最高院《新涉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思路,很多司法机关以后会将一 些不应当认定为虚开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专票罪,扩大了这两个 罪名的适用范围,从而使虚开案件的无罪辩护变得更加困难,此点值得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