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数额大幅降低,一审减档,二审改判实报实销——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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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大幅降低,一审减档,二审改判实报实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罪名 /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办理时间
2025.1.2
处理结果
数额大幅降低,一审减档,二审改判实报实销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概况

本案系某公司员工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饮品。二审改判,当事人于新年第1个工作日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

一、行政移送、涉案金额巨大。本案由市监部门出函认定为回收食品并移送公安,公安指控金额超200万,预期刑罚很重;

二、事前影响、避免再出行政认定。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新增4节事实并交市监认定。我们在市监出函之前积极提出意见,最终市监部门认为4节事实不属于回收食品、不出具认定函,涉案金额扣减100余万;

三、向上借力、废除省级纪要。一审检察机关依据省级纪要认定22节事实构罪,态度强硬。我们向最高法、最高检提出合法性审查,最高法督促省高院废止了该纪要,涉案金额再次扣减,一审从轻判处1年8个月;

四、再接再励、打掉行政认定。二审我们继续提出意见并积极沟通,最终二审认定行政认定错误,相关事实不构成犯罪,改判实报实销。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办理时间为 2025.1.2,最终处理结果为「数额大幅降低,一审减档,二审改判实报实销」。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本罪唯一的量刑依据。

三、量刑档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销售金额之辩:销售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当剔除未售出部分(按货值金额可以未遂论处)以及退货、退款金额。
  • 质检之辩:产品是否「不合格」必须以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为依据,应当审查抽样程序、检验标准与送检样品的同一性。
  • 竞合之辩:本条与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特别规定发生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大幅降低,一审减档,二审改判实报实销」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适用法律之辩:一审定性错误、量刑档次适用不当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 事实证据之辩: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新情节之辩:二审阶段出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等新情节的,应当及时提交并请求据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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