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概括
本案的控告单位是某大型持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我所代理的当事人为被控告的该公司高管。公司指控董事长、总经理、副总、首席财务官等4名高管,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涉案金额2000余万。
办案过程及体会
接到委托时公安已经报捕,在全部在押同案人包括本当事人都请有律师的情况下,家属认为还需要加强辩护力量,故增加委托。辩护人时间紧任务重,可谓争分夺秒。
一、立即梳理前期已知事实,开展会见工作,在有限的时间内更深入细致了解案件详情,分析公安入罪思路和可能的入罪事实,听取当事人辩解,针对性提供辅导,引导当事人挖掘有利证据;
二、专业分析引领,指导家属短时间内,搜集并提供印证当事人辩解的直接有利证据;
三、将搜集的150余页证据材料,整理浓缩成5页的不批捕意见,与检察院高效沟通,坚定提出未侵占公司财产的出罪观点。其中部分意见和证明材料,检察官在公安卷和之前律师提交意见里从未涉及,解开了检察官关于本案职侵定罪真正核心争议事实谜团。
通过与检察官真诚有效的沟通,检察官最终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于审查逮捕的最后一日做出了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年前回家团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职务侵占罪」,办理时间为 2025.1.23,最终处理结果为「取保候审」。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主体与便利之辩:不具有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工作方便或者熟悉环境的,宜评价为盗窃而非职务侵占。
- 财物归属之辩:需要证明财物归本单位所有。股权、合伙份额、挂靠经营收益的归属在实践中常有争议。
- 数额之辩:应当剔除已归还、垫付、应得报酬以及权属不明部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三万元以上(公通字〔2022〕12 号第七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社会危险性之辩:围绕固定住所、家庭照护责任、稳定工作、无再犯可能等方面组织材料,证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特殊情形之辩: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交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 羁押必要性审查:即使在批捕之后,仍可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