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概括
当事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涉嫌跨省为电诈案件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当事人不认罪,同时想保住国企工作。
办案过程及体会
一、辩护方案的选择。
对于当事人不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确定辩护方案时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做无罪辩护,还是退而求其次选择保守治疗。
本案当事人在检察官提审时以及与律师交谈时,表示不认罪。承办律师阅卷后发现客观证据对当事人很不利,和当事人详细了解不认罪原因后,发现是对罪名不了解,并非真正的不认罪。经过承办律师详细的释法说理,最终确定了认罪认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方案。
二、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只为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第一,遇到不友好的承办人,怎么办?承办律师递交辩护手续后,检察官随即联系当事人表示没必要聘请律师。承办律师面临被解除的风险。给当事人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并将所做的每一项工作与当事人同步,使得当事人完全信任律师,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第二,承办人以当事人有暴力犯罪的行政处罚记录,影响不起诉的适用。承办律师以法律为指引,以案例为辅助,作为辩护意见附件提交给承办人,打消承办人的顾虑,最终获得不起诉,也保住了当事人国企的工作。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办理时间为 2025.1.24,最终处理结果为「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核心在于「明知」的认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不能仅凭结果反推。
三、量刑档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明知之辩:这是最主要的出罪空间。「明知」须有证据证明,不能仅凭事后转账异常或交易价格偏低即予推定,应结合交易场景、认知能力、有无合理理由综合判断。
- 上游犯罪之辩:本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尚未被依法确认的,应重新评价本罪是否成立。
- 情节之辩:涉案数额、次数、是否系初犯偶犯等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而决定是否突破三年有期徒刑这一档。
「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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