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专注职务侵占案件的主体身份之辩、数额核减、利用职务便利认定审查与退赔缓刑争取。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主观须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本省量刑规则,职务侵占罪按数额分为三档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 在具体量刑时,根据侵占数额、手段、次数、退赃退赔等情节,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并综合考虑自首、从犯、退赔谅解等法定与酌定情节决定宣告刑。
(3万元、20万元、300万元三档为当前江苏司法实务掌握的入罪与量刑档次标准;具体数额起点与基准刑增量,由办案机关结合案件情节在司法解释与本省量刑规则幅度内确定。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不适用死刑。)
包括对公账户资金私自转走、虚列支出套取单位款项、截留应收货款、虚构业务报销、私分公司财物、利用保管或经手权限长期占用单位资产等。
与借用、临时周转、民事欠款的界限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及利用职务便利;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打算归还;与一般违纪、劳务报酬争议的界限在于数额与行为性质。
主体为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应定贪污罪(第382条)而非本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为侵占而伪造公章、合同的,可能数罪并罚。
单位发现资产异常应第一时间固定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涉案人员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厘清行为性质,积极配合核查、主动退赔,对是否立案、强制措施及量刑均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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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71 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条件;仅是利用工作熟悉环境、易于作案等便利条件的,一般认定为盗窃。此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同类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处理。
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 号)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与各地司法实践确定,个案需结合具体规定判断。
需要区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经法定程序(如未经股东会决议、未分配利润)擅自占有公司财物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但如果是股东之间对出资、分红、借款存在真实争议,或者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归还意愿与记账凭证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此类案件定性争议较大,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一是立即封存并保管账簿、银行流水、合同、审批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切勿销毁或篡改;二是厘清款项的去向与实际用途,是用于个人还是公司经营;三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同步评估税务、财务方面的合规风险;四是评估退赔的可行性并尽早实施,保留好凭证;五是不要串供。
可以。积极退赔本单位损失、取得单位谅解、认罪认罚,是重要的从轻情节,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量刑建议乃至是否适用缓刑都有实质影响。对于数额刚过追诉标准、具有真实争议背景、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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