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

Concealment of Crime Proceeds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主观明知』认定、资金来源合法性质证与涉案流水、情节轻重的罪轻辩护。

罪名释义

本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主观上须『明知』系犯罪所得;客观上有窝藏、转移、收购、代销等掩饰隐瞒行为;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

追诉标准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1)犯罪数额每达到1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量刑档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 犯罪数额每达到1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每增加前款第(3)(4)项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超过50只的,每增加30只,增加一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 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且价值总额不满10万元,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不满10万元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每增加前款第(4)(5)项情形之一的,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5.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一万元。

6.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 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常见行为表现

帮助转账洗钱、提供银行卡走账、代为保管销售赃物、虚拟币变现等,是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常见环节。

罪与非罪界限

关键在是否『明知』。确不知情、无异常认知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主观明知需综合交易价格、方式、时间等推定。

与他罪区分

与洗钱罪区别在于对象(一般犯罪所得 vs 特定上游犯罪所得);与帮信罪可能存在竞合,需辨明行为阶段与主观内容。

常见辩护要点

  • 不具有主观明知性实践中,虽然司法机关会多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主观的明知性,结合上述行为人方式、交易情况等的综合分析,对于明知的辩护仍有较大的空间。

1. 不明知是赃物而大量回收并出售购物卡不构成犯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93号闻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要旨:收购他人骗领的大量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所收购的购物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之外,还可以从客观证据入手,即从其收购的数额、时间、交易方式、地点等方面综合考量,分析其主观心态,从而进行明知的推定。最后,法院以行为人不明知是赃物而大量回收并出售购物卡并不构成犯罪,对其虽不用科以刑罚,但仍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 认定明知的证据不足最终无罪

  •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刑终184号要旨:在案言词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上诉人李某某主观存在明知;通过交易价格亦不足以推定李某某存在主观明知;李某某购买案涉域名的方式并不违背网络域名买卖的交易习惯;如果李某某明知案涉域名系盗赃物,而以真实身份购买并保有该域名,亦不符合常理。
  • 李某、许某合同诈骗罪二审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终532号要旨:上诉人刘某收取李某所付货款时,虽然知道该款是李某与河南某贸易公司的货款,也知道李某当时没能力还其欠款,但仅此不足以认定刘某主观上明知该款系李某犯罪所得赃款,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成立。

3. 行为人已经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推定其有明知性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甘肃省庆阳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刑终166号要旨:孙某向黄某质押车辆时并未告知该车的真实来历,无任何证据证实黄某明知车系孙某诈骗所得,黄某1作为质押权人,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且质押借款数额与车辆鉴定价格差距不大,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亦不能推定其明知车辆系违法所得。一审法院认定黄某1抵押购得车辆,推定黄某1对车辆系违法犯罪所得系明知,属事实认定错误。

  • 上游不成立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实践中,因上游犯罪未成立而判决无罪的案例都体现出这一“大前提”的重要性。

1. 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无法查证上游犯罪是否属实伊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刑初345号要旨: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高达14亿余元的大豆交易,在上游犯罪嫌疑人伊某1不在案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人伊某涉案钱款是否属于伊某1犯罪所得。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目前无法查证上游犯罪属实,故公诉机关指控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行为人出售银行卡行为发生在犯罪之前,诈骗犯罪尚未发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何某、陆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刑终697号要旨:李某出售自己银行卡、上诉人何某、陆某、程某、庞某、惠某收买他人银行卡并出售的行为均发生在诈骗犯罪之前,系上游行为,其出售银行卡之时,诈骗犯罪尚未发生,尚未有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不可能对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进行掩饰、隐瞒,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罪名之辩掩隐罪与帮信罪系实践中常见又相似罪名,但刑期前罪最高刑为7年,后罪为3年,故可从两罪区别之处结合证据及其他情况择一轻罪辩护。

1. 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跑分”行为的定性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刑终607号要旨:“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具有将资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点,因此被用于黑灰资金的流转,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应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犯罪事实,准确认定“跑分”行为的性质。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跑分”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量刑时应注意主从关系。“跑分”团伙一般涉及人员众多,应结合各行为人具体作用大小,从而认定主从犯。“跑分”团伙领导者、主要管理者、操盘手等能够起到决定作用的人应认定为主犯,对于租赁场地、对接“卡农”、维持秩序、买水买饭等,并未参与到“跑分”关键环节或核心领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作为“跑分”操盘手及“跑分”团伙的管理者,应对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

  • 资金性质之辩:是否系犯罪所得以及收益此罪的犯罪对象系犯罪所得以及收益,根据《解释》第十条可知,“犯罪所得”定位为: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为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故厘清系犯罪的所得以及收益、还是合法收入、违法收入至关重要。

1. 犯罪所得尚未形成不构罪谭某旗、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115号要旨:假冒的“苏烟”并非犯罪所得,而是货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只有假冒“苏烟”销售成功后所得的货款,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所得。由于犯罪所得尚未形成,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 无法确定涉案所得到底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的,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6刑初4号要旨:公诉机关提交的会计鉴定报告证明陈某庚共计流入资金5554万元(其中吸收3834万元,放贷收回本金998万元,收回利息722万元),但根据报案人报案笔录、民事判决、借条等证据证明陈某庚借款吸收金额为2847.7万元,这与会计鉴定中吸收金额3834万元存在986.3万元的差额,这部分差额是陈某庚的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公诉机关指控的325万元是否包含在这986.3万元以内,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成立。

  • 金额之辩此罪的犯罪数额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的实物价值。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有反映犯罪所得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以证明其实施了何种掩饰、隐瞒行为。不仅要有认定资金的具体来源,还需要查明资金的去向,回归到证据上要有专业的机构审计、银行流水凭证、交易明细等佐证,如果在这一基础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是实物价值,根据《解释》,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行为时有明确的价格则以具体票据认定,若无,则就要委托相应的价格鉴定机构认定,而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主体等要素是否合法则是辩护关注的要点。

1. 价格鉴定过程不具有科学性对价格认定结论不采信周某、贾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二审案——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6刑终136号要旨:某市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清晰注明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没有注明每一种标的物的单价、重量、总价,认定的总价格没有计算过程,不具有公正、科学的说服力,故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不予采信。由于价格认定结论具有瑕疵,且平板车运费是否已经从货款中扣除只有贾某的供述证明,证据不足,被盗轮胎的具体数量、重量及价格认定存疑,只以周某实际获利数额来认定被盗轮胎的价值。

  • 情节之辩《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1. 是否认罪认罚、是否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 刘某、肖某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4刑初79号要旨:鉴于被告人肖某、陈某系初犯,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2. 是否退赔(违法所得VS掩隐金额)——争取缓刑或不起诉《解释》明确规定了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实践中,是以获利金额退赔还是整体掩隐金额退赔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发布在《人民法院报》(2024年6月27日第5版)观点可知: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依法保障被告人财产权利原则,对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首先由上游犯罪行为人承担全额退赔责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承担补偿性的退赔责任,原则上在其实际违法所得范围内进行退赔;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数额超过其实际违法所得的,可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理。也就是说,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退赔金额时,对于掩隐罪的行为人只以获利金额退赔为主,若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也可以退赔超过其实际获利金额,则可以为行为人争取更大的从宽幅度。

  • 退还收购物品不起诉,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1〕67号要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收购来的物品全部予以退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车辆已返还,得到谅解不起诉——田检刑不诉〔2021〕5号要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不起诉——肃检刑不诉〔2023〕3号要旨:2022年4月13日17时29分34秒被害人贺某某被网络诈骗分子以刷单为由诱骗向田某建设银行转账30000元。被不起诉人田某明知该资金为网络诈骗所得资金,通过转帐、取现方式帮助网络诈骗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并主动退回违法所得。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不起诉。

3. 应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本罪以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为前提,属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犯,一是其社会危害性对上游犯罪有一定附属性;二是本罪惩罚的重点在于妨害司法秩序,即妨碍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以犯罪所得为线索查处和破获上游犯罪的活动。针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言,下游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并没有增加或扩大这种损失,与事先参与犯罪共谋的情形相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因此,在量刑辩护时,一方面,可说明注重与上游犯罪相平衡,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审慎量刑。另一方面,在与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笔财物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所得行为人的量刑必须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 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刑终365号刑事判决要旨:考虑到上下游量刑平衡,本案上游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总金额为17亿余元,上游犯罪人犯开设赌场罪,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较于上游犯罪的数额及法定刑幅度,一审法院对马某的量刑偏重。二审结合全案证据、情节,依法对量刑予以调整。
  • 汤某某、庄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0106号刑事判决要旨:朱某某明知是汤某某、庄某某盗窃犯罪所得的电动车、电瓶而多次予以收购,尽管收购的赃物价值共计二万余元,但其收购电动车12辆、电瓶11组,涉众面广,导致上游犯罪的行为人继续实施破坏性的盗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认罪表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处刑与同案盗窃犯明显失衡,应予改判。3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拒执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2. 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否客观上造成了无法履行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积极追求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危害后果?

3. 注意拒执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

律师提醒

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给他人走账风险极高,一旦涉案应尽早说明情况并配合厘清资金性质。

辩护要点

  • ·
    主观明知之辩
    从交易对价、相识程度、操作指令来源等论证缺乏明知,切断主观归罪链条。
  • ·
    流水与获利核减
    区分本人资金与涉案资金,剔除重复走账,核减违法所得与情节认定。
  • ·
    从犯与情节辩护
    论证受指使、获利微薄、作用次要,争取不起诉、单处罚金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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