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案·公安阶段终止侦查——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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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阶段终止侦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案

罪名 /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办理时间
2025.3.4
处理结果
公安阶段终止侦查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基本案情

本案以建工行业串标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为背景,由省属国企控告立案,监委已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留置调查,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线索移交给公安后立案侦查。本案当事人涉嫌在串标过程中居间给下游输送财物,因此被刑拘。后律师团队介入后由刑拘转取保,取保期间终止侦查。

办案心得

1.解决难点,顺利取保换空间。当事人由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却被刑拘。经与公安沟通了解,原因有三:一是下游收林某涉嫌开设赌场款人没有到案无法查清具体事实,怕引起串供;二是当事人对于款项用途无法明确,笔录模糊;三是案件系监委关注,领导重视。为此,律师团队一是积极与公安沟通,表明我方当事人愿意主动出面联系下游收款人早日到案,尽早查明案情,推动案件进展,体现态度,争取立功;二是对于涉案款项的用途等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并及时反馈给公安,推动公安再做笔录予以明确;三是收集当事人在某地有重点项目亟待收尾的材料,整理后连同取保候审申请一并提交给公安。经过一系列努力,下游收款人迅速投案,我方当事人在刑拘一周内成功取保。

2.瞄准焦点,积极沟通出成效。本案中涉及我方当事人交付的钱款定性为争议焦点。辩护人对涉案款项的性质进行了辩护,认为该笔款项为行贿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与公安的充分沟通及公检两家内部讨论,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3.顺势而为,推动结果快落地。在承办人员逐步认同律师工作后,辩护人仍坚持提出不构罪的辩护意见,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因该串标专案的侦查工作基本结束,以此为契机促成本案的迅速侦查终结。当事人从刑拘到终止侦查,历时不到半年,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办理时间为 2025.3.4,最终处理结果为「公安阶段终止侦查」。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与「财物」的范围,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点。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利益性质之辩:所谋取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的,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 数额之辩:应逐笔区分正常商业往来、业务提成、市场推广费用与行贿款项,剔除缺乏行贿故意的部分。
  • 主动交待之辩: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后果,应当尽早固定相关书面记录,这也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常见切入点。

「公安阶段终止侦查」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及时提交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提交无罪、罪轻的书面意见并固定有利证据,是推动公安机关撤案的关键。
  • 事实与证据之辩:指出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或者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使案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
  • 法律适用之辩: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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