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案——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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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未明)

非法采矿案

罪名 / 案由
非法采矿
办理时间
2025.3.27
处理结果
(结果未明)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主办律师:陈柳明 翁京才

协办律师:阙荣彬、郑嘉敏、陈美清、王毅奋(实习)

结案方式:法院裁定准许某检察院撤回起诉

办案简况

某企业将业务承包经营,实际经营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发包企业负责人被卷入,列为被告人即将开庭。我所律师介入后,成立办案小组分工协作,翁京才和陈柳明多次与承办法官、检察官交流,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提出从刑事看实质、监督义务的范围以及同案同判等观点,结合在案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观点以及类案判例,用靖霖的“五气心法”与法官、检察官反复沟通。经过检察院二次申请补充侦查,我们结合新补充的证据再次提交辩护意见给法、检两家。最后,检察院决定向法院撤回起诉。

办案感悟

1.刑事案件只要可能,应当反复沟通、有效沟通;

2.团队协作对案件处理能够提供更多解决方案;

3.沟通中,语言是艺术,我们不说办案单位错了,而是说办案单位原决定非常正确,如果坚持判我们当事人的话,原关联案判决就可能要再审;

4.诉讼权利必须行使,但是如何正确行使是一门学问。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采矿」,办理时间为 2025.3.27,最终处理结果为「(结果未明)」。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许可之辩:已取得许可、处于许可续期办理期间,或者属于历史遗留的合规开采情形的,不宜认定为「擅自采矿」。
  • 矿种与价值之辩:矿产品价值的鉴定意见直接决定「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审查鉴定方法与取样范围。
  • 生态修复之辩:主动回填、复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提交。

「(结果未明)」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案件的结果取决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三个层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辩护人都可以通过提交意见、申请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影响案件走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分阶段推进:侦查阶段重在会见与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重在阅卷与不起诉意见,审判阶段重在质证与量刑辩护,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并不相同。
  • 证据之辩:始终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这是所有刑事案件辩护的共同基础。
  • 量刑情节之辩: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当尽早固定,越早提出越容易被办案机关采纳。

相关罪名专题

  • 经济犯罪辩护专题——非法经营、走私、骗取贷款、操纵证券市场等经济类犯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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