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罪轻辩护,量刑从轻,由实变缓。——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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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量刑从轻,由实变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罪名 /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理时间
2025.4.9
处理结果
罪轻辩护,量刑从轻,由实变缓。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涉嫌帮助电诈人员线下转移赃款一百余万元,在侦查阶段曾被取保候审,后又被重新拘留、批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在未辩护的情况下签署了实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当事人家属委托王振同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力求判缓。辩护人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本案具有自首情节未被认定,且从类案判例来看,本案具有判缓可能性,加之当事人犯罪情有可原之处,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同时推动家属完成退赔工作。最终公诉人当庭更改量刑建议,降低刑期的同时建议适用缓刑,当事人被羁押半年后重获自由。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办理时间为 2025.4.9,最终处理结果为「罪轻辩护,量刑从轻,由实变缓。」。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核心在于「明知」的认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不能仅凭结果反推。

三、量刑档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明知之辩:这是最主要的出罪空间。「明知」须有证据证明,不能仅凭事后转账异常或交易价格偏低即予推定,应结合交易场景、认知能力、有无合理理由综合判断。
  • 上游犯罪之辩:本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尚未被依法确认的,应重新评价本罪是否成立。
  • 情节之辩:涉案数额、次数、是否系初犯偶犯等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而决定是否突破三年有期徒刑这一档。

「罪轻辩护,量刑从轻,由实变缓。」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常见的法定从宽情节包括:从犯(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情节之辩:从犯、自首、立功、未遂、胁从犯等法定情节是「降档」的法律依据,必须逐一排查并用书面材料固定。
  • 数额之辩:涉案数额直接决定所处量刑幅度,逐笔核减是降档最直接、最常被采纳的路径。
  • 罪名之辩:重罪改定轻罪、多罪减为少罪,法定刑上限随之下降,这是量刑幅度上的实质性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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