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一审】案·三罪变一罪——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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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变一罪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一审】案

罪名 /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一审】
办理时间
2025.4.3
处理结果
三罪变一罪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件概况

某市第一高楼的大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股东之间因房产、土地抵押,债权债务陷入无尽纠纷。经多轮变迁,某公安机关成为第一高楼的最大债权人。在续建、施工、监管过程中,某公安机关与当事人(持有49%股份的另一股东)杜某爆发了长期且激烈的冲突,杜某走上了漫长的信访维权之路。

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涉案金额)、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一千三百余万元)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并刑拘。我们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向办案单位、上级部门、公安部、最高检等提交了多份申请,要求侦查机关回避。未获同意,公安机关以上述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阅卷和当事人沟通,对三罪名均持异议。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当事人未向某银行申请办理5500万元银行承兑业务,未给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与贷款主体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非贷款使用者,也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关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当事人对于法院查封并不知情,也未收到任何查封文书,主观上没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其签署“业主自愿收房单”同意交房是正常的民事履约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犯罪。关于合同诈骗罪:首先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次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当事人所出售的房产因为总体并未验收,因此其性质尚不能确定,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诈骗行为;第四,实务中大量类似情形均以民事纠纷起诉,本案也宜采取民事手段解决,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五,规划部门与住建部门关于负一层的房屋性质、功能认定存在矛盾,当事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形成书面意见并多次和承办人沟通,两次退侦后拿掉骗取票据承兑罪。

审判阶段,我们仍坚持全案无罪的辩护意见,尤其是合同诈骗罪,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方面,建议法庭认定本案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而且,在宣判前夕,我们配合法院工作让家属通过置换房产解决了纠纷。最终法院经两次开庭,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宣判:认定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判决合同诈骗罪无罪,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事人将于两个月后恢复自由。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办理时间为 2025.4.3,最终处理结果为「三罪变一罪」。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每一种都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支撑,这也是与民事违约的分界线。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民刑界分之辩: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复杂,应严格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经营行为与真实履约意愿。
  • 数额之辩:应以实际骗取且未归还的财物数额认定,已履行部分、保证金、已追回部分应予扣除。
  • 单位犯罪之辩:为单位利益、经单位决策实施、收益归单位的,应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幅度相应下移。

「三罪变一罪」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案件的结果取决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三个层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辩护人都可以通过提交意见、申请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影响案件走向。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分阶段推进:侦查阶段重在会见与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重在阅卷与不起诉意见,审判阶段重在质证与量刑辩护,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并不相同。
  • 证据之辩:始终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这是所有刑事案件辩护的共同基础。
  • 量刑情节之辩: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当尽早固定,越早提出越容易被办案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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