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一审】案·三罪变一罪——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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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变一罪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一审】案

罪名 /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一审】
办理时间
2025.4.3
处理结果
三罪变一罪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件概况

某市第一高楼的大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股东之间因房产、土地抵押,债权债务陷入无尽纠纷。经多轮变迁,某公安机关成为第一高楼的最大债权人。在续建、施工、监管过程中,某公安机关与当事人(持有49%股份的另一股东)杜某爆发了长期且激烈的冲突,杜某走上了漫长的信访维权之路。

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涉案金额)、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一千三百余万元)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并刑拘。我们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向办案单位、上级部门、公安部、最高检等提交了多份申请,要求侦查机关回避。未获同意,公安机关以上述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阅卷和当事人沟通,对三罪名均持异议。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当事人未向某银行申请办理5500万元银行承兑业务,未给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与贷款主体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非贷款使用者,也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关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当事人对于法院查封并不知情,也未收到任何查封文书,主观上没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其签署“业主自愿收房单”同意交房是正常的民事履约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犯罪。关于合同诈骗罪:首先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次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当事人所出售的房产因为总体并未验收,因此其性质尚不能确定,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诈骗行为;第四,实务中大量类似情形均以民事纠纷起诉,本案也宜采取民事手段解决,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五,规划部门与住建部门关于负一层的房屋性质、功能认定存在矛盾,当事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形成书面意见并多次和承办人沟通,两次退侦后拿掉骗取票据承兑罪。

审判阶段,我们仍坚持全案无罪的辩护意见,尤其是合同诈骗罪,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方面,建议法庭认定本案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而且,在宣判前夕,我们配合法院工作让家属通过置换房产解决了纠纷。最终法院经两次开庭,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宣判:认定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判决合同诈骗罪无罪,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事人将于两个月后恢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