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销案件——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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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销案件

非法经营罪案

罪名 / 案由
非法经营罪
办理时间
2025.6.30
处理结果
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指导律师:张烜墚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某地级市经营数家连锁幼儿园,但是部分幼儿园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因当事人经营有方,基本垄断了当地幼儿园的经营市场,其中一家幼儿园被当地教育部门主要官员觊觎,并向当事人多次表达想接手该幼儿园的经营,但一直没有得逞。疫情期间,因幼儿园停学,家长要求退费,从而导致当事人资金链断裂。部分家长随向当地政府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巨大信访压力。当地政府由政法委牵头成立维稳小组,由教育局负责处理该事件并安抚家长。教育局介入后,遂要求当事人将其中一所幼儿园处置给教育局指定的教育机构,且为“0”价转让,并恐吓当事人如果不转让,就让当事人坐牢。当事人迫于压力签订了幼儿园“0”价转让协议。该幼儿园转让后,接手的园长将部分在园幼儿赶出幼儿园,导致部分家长二次信访,但是教育局把所有责任推到了当事人身上。由于第二次信访事件更加严重,直接导致当事人被拘留逮捕。后检察院以幼儿园无证经营、造成社会严重后果为由,以非法经营为由对当事人提起公诉。

办案心得

1.辅导当事人的重要性。在数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们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让当事人明白了这个案子的思路,从而坚定了信念,公检法多次让当事人认罪认罚,但是当事人始终没有屈服、放弃。

2.梳理时间线,重构法律事实。因当地教育局在该事件的处理中,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在向政府汇报及向检察院移交证据的过程中,隐瞒了部分事实真相。我们接手后,收集相关的证据,重新梳理出另一个事实,即造成信访严重后果的不是当事人,而是后来接手的幼儿园,同时我们经过核查,发现后期接手的幼儿园也没有办学许可证,因此我们提出检察院起诉主体的错误。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

3.举报控告并举。根据我们梳理出的事实,我们向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给主办案件的检法施压,并导致教育局局长被调离。

4.抓定性、磕程序,要求向最高法层报。经检索,我们认为本案是全国第一起因幼儿园无证经营被公诉的案件,对非专营性的办学许可证是否是为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中指向的专营性提出异议,并根据刑法规定,要求该案向最高法层报。

5.充分利用刑事政策。办案过程中,我们检索了疫情期间中央对待民企的文件精神,并给人大法工委、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打过多次电话,要求关注此案。

6.敢于碰硬。办案过程中压力重重,受到当地政府及检察院多次谈话施压,但是我们始终坚信案子有问题公检法就是纸老虎的信念,坚信这片土地上的公平正义,才在漫长的过程中坚持下来。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经营罪」,办理时间为 2025.6.30,最终处理结果为「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销案件」。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四类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四类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前置法之辩:本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仅有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文件依据的,不应作为入罪根据。
  • 兜底条款之辩:第四项兜底条款应当严格适用,不宜作扩大解释,否则容易把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
  • 情节之辩:违法所得与经营数额是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应当逐笔核算并剔除其中的合法经营部分。

「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销案件」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适用法律之辩:一审定性错误、量刑档次适用不当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 事实证据之辩: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新情节之辩:二审阶段出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等新情节的,应当及时提交并请求据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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