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不批准逮捕——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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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

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

罪名 / 案由
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办理时间
2025 年 7 月 14 日
处理结果
不批准逮捕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理简介

当事人系某出口加工型企业实际负责人,因外国贸易公司查出其工作人员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牵扯出当事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辩护人介入后,制定了全面的辩护方案:

1、因当事人到案后不认罪,办案机关认定为认罪态度差,故未予取保。律师分析后认为,当事人难以证明是完全无行贿故意,建议其实事求是讲明事实,争取好的态度。

2、充分利用民营经济保护政策。当事人企业有数百名员工,又面临复杂的国家贸易形势,生存发展压力极大,律师发动家属以企业自身名义、企业所在地政府、企业所在地公安、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向办案单位提交了多份情况说明、报告,体现保护企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3、精细化办案保障案件效果。刑拘和审查逮捕期间,律师会见十次,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方案选择指导工作,并与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多次有效沟通、递交各类申请、意见、情况说明、证据材料等近十份。

经辩护后,检察机关认可辩护观点,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予以取保。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办理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最终处理结果为「不批准逮捕」。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与「财物」的范围,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点。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利益性质之辩:所谋取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的,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 数额之辩:应逐笔区分正常商业往来、业务提成、市场推广费用与行贿款项,剔除缺乏行贿故意的部分。
  • 主动交待之辩: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后果,应当尽早固定相关书面记录,这也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常见切入点。

「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黄金救援期: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这段时间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应当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批捕意见。
  • 社会危险性之辩:逮捕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围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组织材料。
  • 证据之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缺口与矛盾,争取「存疑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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