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公安阶段撤销案件——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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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阶段撤销案件

骗取出口退税案

罪名 / 案由
骗取出口退税
办理时间
2025.6.19
处理结果
公安阶段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

该案件系外贸出口中常见的“假自营、真代理”(或称“四自三不见”)模式,即实际出口货主以挂靠形式,以外贸公司名义申报出口,由外贸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后,扣除代理费用将税款付给货主。这个案件案值过亿,系公安、税务、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行动,检法提前介入,办案民警明确告知各部门提前沟通过了,当事人肯定逮捕。当事人和家属都感觉很绝望。

辩护人提出,实践中,这类案件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往往需要存在货主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进项等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单纯的假自营真代理虽然被税务部门禁止,但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第一次报捕,在批捕阶段的第一个工作日我们跑到检察院,争取到了跟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沟通中,我们从司法解释、税务文件的和典型案例(包括审判指导案例)等多个层次佐证我们的观点,让检察官动摇了对经侦意见的内心确信,最后不予批准逮捕。一年后,公安机关再次报捕,辩护人更新了辩护意见,并增加了两个非常有力的案例,一个是最高法保护民营企业十大无罪案例,一个是同类情形的当事人被税务行政处罚后与税务局行政诉讼打到最高法的一个新闻(税务网发布,与本案同为杭州的公司)。检察官不愿意见面,律师就直接跑到检察院,见到了检察官助理,没想到助理是实际主办这个案件的,与他进行了充分沟通。一周后,该检察院再次不予批捕。六天后,公安撤销该案。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骗取出口退税」,办理时间为 2025.6.19,最终处理结果为「公安阶段撤销案件」。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款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依照本罪处罚。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数额拆分之辩:应当区分已缴纳税款部分与超过部分,前者按逃税罪处理,两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差异显著。
  • 行为之辩:单证不规范、代理报关失误并不等于「假报出口」,需要证明存在虚构出口事实的积极欺骗行为。
  • 单位之辩:此类案件多涉及单位,应当厘清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边界。

「公安阶段撤销案件」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及时提交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提交无罪、罪轻的书面意见并固定有利证据,是推动公安机关撤案的关键。
  • 事实与证据之辩:指出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或者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使案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
  • 法律适用之辩: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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