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案·法定不起诉——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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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

罪名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办理时间
2025.9.16
处理结果
法定不起诉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简介

本案为广东省级专案,系某地方银行多年前违法发放多笔大额贷款引发的案件。李某系基层信贷人员,因经手某公司等关联企业的续贷手续,被某公安局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并刑拘。

办案心得

1、紧急介入,火速取保。本案涉案银行人员众多,当事人曾担任前端的信贷员,仅其一人涉及发放贷款金额就高达1.5个亿左右,因金额巨大,情况一度较为严峻,梁兴强律师与宋丽华律师在当事人已请过一名律师的基础上再次介入,火速研判形势,在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后果断向检察官重点提出相关贷款的续贷手续系李某所在单位管理层为优化吴某系列贷款、规避统一授信规定而决策推进的方案,李某作为基层执行人员,按领导安排办理具体手续的观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2、精细阅卷,确定细节。

(1)精准挖掘法定从轻情节:对当事人 “准备投案” 的细节(如请假报备、行程规划)逐一核查,结合司法解释固定自首证据,为辩护奠定核心基础;(2)厘清单位犯罪中的角色边界:通过分析决策层等涉案人员供述及案件背景,证实案涉 “还旧借新” 贷款系单位管理层自上而下决策的结果 —— 单位对贷款主体关联属性、无实际经营情况均知情,贷款审批通过的核心原因是领导层已确定的优化方案,而非李某的调查报告。李某仅为最底层执行人员,未参与决策,所起作用显著轻微;(3)剖析损失成因,弱化行为与危害的关联:指出案涉贷款损失并非主要由李某经手行为导致:当年李某办理手续时抵押物价值充足,若当时处置可收回贷款;2015 年续贷(李某已离职)后因抵押物随市场变化贬值,后续资产不当的处置方式进一步扩大损失,上述因素才是损失形成的关键。

本案当事人虽早已取保,但辩护人一直紧跟案件发展进度,不掉以轻心。在全面阅卷,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形成针对性辩护策略,提出应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推动检察院对案件关键情节进行重点审查。最终该案在历时9个月后成功获得法定不起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办理时间为 2025.9.16,最终处理结果为「法定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处的「违反国家规定」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不包括仅违反内部规章制度。

三、量刑档次: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违规依据之辩:仅违反银行内部规章制度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不宜认定为本罪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
  • 损失之辩:贷款有足额担保、抵押物价值可覆盖、或者已按期归还的,难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 因果关系之辩:损失系由市场风险、政策变化等介入因素导致的,应当审查违规发放与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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