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缓刑,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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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缓刑,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罪名 /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办理时间
2025.12.31
处理结果
一审缓刑,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件简介

当事人原系某证劵咨询公司销售,其通过偶然获悉的单位系统漏洞获取大量客户信息,遂组织人员联系上述客户,指导客户退费并赚取佣金。

律师介入时本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机关给出三年六个月的实刑建议。开庭前律师多次向检察官及法官提交意见并沟通,认为:1.本案是“非法获取型”侵公而非“提供出售型”,不适用侵公罪的从重条款;2.张某的获利是其提供服务的“佣金”而非出售信息的违法所得;3.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客户依据合同向咨询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及退费,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

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将量刑建议下调至三年三个月,但仍不愿建议缓刑。庭后,经审委会讨论,法庭虽未明确采纳律师意见,但予以了充分考虑,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审中,我们仍坚持原一审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从重条款。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除驳回检察院抗诉以外,明确了本案不适用从重条款,还可作为类案判决参考。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办理时间为 2025.12.31,最终处理结果为「一审缓刑,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同一规定处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两个主要争点。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信息性质之辩:无法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一般不属于本罪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 数量之辩:信息条数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指标,应当剔除重复、无效、已公开以及未经核实的部分。
  • 用途之辩: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作为重要的从宽情节。

「一审缓刑,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适用法律之辩:一审定性错误、量刑档次适用不当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 事实证据之辩: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新情节之辩:二审阶段出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等新情节的,应当及时提交并请求据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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