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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缓刑,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件简介
当事人原系某证劵咨询公司销售,其通过偶然获悉的单位系统漏洞获取大量客户信息,遂组织人员联系上述客户,指导客户退费并赚取佣金。
律师介入时本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机关给出三年六个月的实刑建议。开庭前律师多次向检察官及法官提交意见并沟通,认为:1.本案是“非法获取型”侵公而非“提供出售型”,不适用侵公罪的从重条款;2.张某的获利是其提供服务的“佣金”而非出售信息的违法所得;3.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客户依据合同向咨询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及退费,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
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将量刑建议下调至三年三个月,但仍不愿建议缓刑。庭后,经审委会讨论,法庭虽未明确采纳律师意见,但予以了充分考虑,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审中,我们仍坚持原一审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从重条款。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除驳回检察院抗诉以外,明确了本案不适用从重条款,还可作为类案判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