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两次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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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

诈骗罪案

罪名 / 案由
诈骗罪
办理时间
2025年1230日
处理结果
两次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辩护过程

当事人涉嫌与他人一起为刑事案件帮忙收取款项后不办事而构成诈骗罪,于2021年被逮捕并被追加起诉。辩护人从2021年一审审判阶段介入始终坚持无罪辩护。主要观点是:当事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虚构办事能力,其没有占有钱财,没有与他人合谋诈骗;本案控告人付了多少钱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辩护,第一次一审涉案金额从起诉书指控200多万元降到一审80万元,刑期一审10年6个月。第一次上诉后发回重审再降到20万元,刑期改判为4年。再到第二次上诉、第二次发回重审,辩护人仍坚持无罪辩护,当事人在羁押1460天后,迎来了案件的曙光,最终法院对本案宣告无罪。如此判决,既有辩护律师坚定不移地作无罪辩护的努力原因,更有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守证据裁判法治底线的原因。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诈骗罪」,办理时间为 2025年1230日,最终处理结果为「两次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实践中真正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骗」,而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两点决定了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三、量刑档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省的执行标准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可从资金实际用途、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事后的还款与沟通态度等方面,论证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 数额之辩: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逐笔剔除正常民事往来、重复计算、已归还部分以及缺乏证据支撑的金额。
  • 因果之辩:被害人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应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与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两次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适用法律之辩:一审定性错误、量刑档次适用不当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 事实证据之辩: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新情节之辩:二审阶段出现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方谅解等新情节的,应当及时提交并请求据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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