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案·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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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贷款诈骗罪案

罪名 / 案由
贷款诈骗罪
办理时间
2024年4月28日
处理结果
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概要

本案当事人涉案金额近200万,公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立案、呈捕。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被刑拘,辩护人于其被刑拘二十天后介入。

办案经过

辩护人通过靖霖七步会见法向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发现此时正面临公安已提审多次、会随时呈捕、当事人却仍有问题未向承办人陈述清楚的紧急情况。承办律师当机立断,在全面了解完案情的基础上将会见重点转为提审前辅导,着重与当事人重温案件关键环节、关键内容,并充分进行法律辅导,协助当事人识别检察官提问问题背后的含义,将“自己就是最好的辩护人”这一理念灌输给当事人。

后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及相关判例,提出当事人并无贷款诈骗故意及行为、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同时将当事人所借的第一笔按揭贷款从纯粹配合主犯虚夸资信实力办理的贷款中剥离出来,强调第一笔贷款系其与主犯合作炒楼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在刑拘第三十六天意见获采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贷款诈骗罪」,办理时间为 2024年4月28日,最终处理结果为「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了五类具体情形,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其他方法。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必备要件,贷款用于实际经营、有还款能力并持续付息的,可以争取以骗取贷款罪评价。
  • 担保之辩:有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且银行未受实际损失的,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数额之辩:应当以银行实际损失数额而非贷款总额认定。

「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黄金救援期: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这段时间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应当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批捕意见。
  • 社会危险性之辩:逮捕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围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组织材料。
  • 证据之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缺口与矛盾,争取「存疑不捕」。

相关罪名专题

  • 诈骗罪辩护专题——立案与数额标准、"非法占有目的"与"明知"的认定、不批捕与不起诉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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