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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介入,成功取保候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概要
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从云南偷渡至缅甸从事赌博和电诈活动,在电诈园区通过代为炒股方式参与电诈活动并担任组长。在此期间,当事人介绍多人偷越至缅甸。2022年李某回国,2025年9月6日,当事人作为网逃人员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同日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刑拘,9月30日被逮捕。
办案经过
1.及时介入,全面辅导。12月2日经委托,辩护人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其向公安机关供述偷越和电诈的情况。经初步判断,对“组织偷越”定性和电诈金额产生质疑,若查明当事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和在诈骗园区滞留时间过长,则可能面临两罪升档的不利后果。再加上该案已批捕,遂将两罪的认定与量刑进行释疑,并作相应的辅导工作。
2.多次沟通,存疑求同。经与办案机关沟通,对当事人涉嫌的“诈骗情节、组织偷越”提出意见:(1)对于诈骗罪,提出涉案金额不易查清,本人参与环节有限,作用较小。当事人仅实施了建立微信群、发布股票交易信息的行为,每月工资为3-5千元,且仅发放了两个月,获利较少。其虽身处缅甸两年之久,但其并非长期在电诈园区从事非法活动,期间还去泰国、老挝等地旅游,故非法滞留园区的时间不宜按其实际出境的时间起算。(2)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出当事人仅将园区某老板的联系方式转告给王某,对王某另行组织多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并不知情,更未参与联络、安排或实施偷越等组织行为。另当事人有自首情节,若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不属于诈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考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在延长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办案机关采纳上述意见,对李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