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案情概要
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从云南偷渡至缅甸从事赌博和电诈活动,在电诈园区通过代为炒股方式参与电诈活动并担任组长。在此期间,当事人介绍多人偷越至缅甸。2022年李某回国,2025年9月6日,当事人作为网逃人员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同日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刑拘,9月30日被逮捕。
办案经过
1.及时介入,全面辅导。12月2日经委托,辩护人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其向公安机关供述偷越和电诈的情况。经初步判断,对“组织偷越”定性和电诈金额产生质疑,若查明当事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和在诈骗园区滞留时间过长,则可能面临两罪升档的不利后果。再加上该案已批捕,遂将两罪的认定与量刑进行释疑,并作相应的辅导工作。
2.多次沟通,存疑求同。经与办案机关沟通,对当事人涉嫌的“诈骗情节、组织偷越”提出意见:(1)对于诈骗罪,提出涉案金额不易查清,本人参与环节有限,作用较小。当事人仅实施了建立微信群、发布股票交易信息的行为,每月工资为3-5千元,且仅发放了两个月,获利较少。其虽身处缅甸两年之久,但其并非长期在电诈园区从事非法活动,期间还去泰国、老挝等地旅游,故非法滞留园区的时间不宜按其实际出境的时间起算。(2)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出当事人仅将园区某老板的联系方式转告给王某,对王某另行组织多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并不知情,更未参与联络、安排或实施偷越等组织行为。另当事人有自首情节,若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不属于诈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考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在延长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办案机关采纳上述意见,对李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办理时间为 2025年12月31日,最终处理结果为「批捕后介入,成功取保候审」。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实践中真正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骗」,而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两点决定了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三、量刑档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省的执行标准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可从资金实际用途、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事后的还款与沟通态度等方面,论证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 数额之辩: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逐笔剔除正常民事往来、重复计算、已归还部分以及缺乏证据支撑的金额。
- 因果之辩:被害人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应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与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批捕后介入,成功取保候审」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社会危险性之辩:围绕固定住所、家庭照护责任、稳定工作、无再犯可能等方面组织材料,证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特殊情形之辩: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交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 羁押必要性审查:即使在批捕之后,仍可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