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靖霖案例列表
相对不起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8.8
办案心得: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仔细审查案卷材料,提出当事人主观上并 不明知对方是否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指出讯问笔录存在多次前后矛盾之处, 在当事人存在非其本意的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合法性。通过多次与主 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同时协调当事人以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待案件 的处理,最终推动检察机关对本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当事人被判刑的结 果。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相对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量刑档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明知之辩:这是本罪最主要的出罪与罪轻空间,应结合认知能力、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被明确告知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资金异常推定。
- 情节之辩:入罪标准适用全国统一规定(法释〔2019〕15 号第十二条),江苏省不另行设置数额门槛,应逐项核对流水与对象数量是否达标。
- 罪轻之辩:本罪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应当比较法定刑,避免以重罪论处。
「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相关罪名专题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专题——主观"明知"与帮助行为的认定、支付结算金额计算、争取不起诉。
遇到同类案件需要专业帮助?联系我们(电话 025-57911203,微信 13905196185)。同类案件办理结果可查看靖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