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改定轻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并从轻处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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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轻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并从轻处刑

诈骗案

罪名 / 案由
诈骗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改定轻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并从轻处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10.9

办案心得: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在审查批捕提出专业意见,检察机关将罪 名更改为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提出“认罪认罚,退赃 十万,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 ”的意见,当事人与律师均认为过重,未予

具结。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当事人不构成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涉嫌的是 虚假广告罪,且退赃金额有误。最后,法院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对当事人处刑 一年,退赃五万。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诈骗」,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改定轻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并从轻处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实践中真正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骗」,而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两点决定了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三、量刑档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省的执行标准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可从资金实际用途、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事后的还款与沟通态度等方面,论证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 数额之辩: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逐笔剔除正常民事往来、重复计算、已归还部分以及缺乏证据支撑的金额。
  • 因果之辩:被害人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应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与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改定轻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并从轻处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常见的法定从宽情节包括:从犯(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情节之辩:从犯、自首、立功、未遂、胁从犯等法定情节是「降档」的法律依据,必须逐一排查并用书面材料固定。
  • 数额之辩:涉案数额直接决定所处量刑幅度,逐笔核减是降档最直接、最常被采纳的路径。
  • 罪名之辩:重罪改定轻罪、多罪减为少罪,法定刑上限随之下降,这是量刑幅度上的实质性辩护成果。

相关罪名专题

  • 诈骗罪辩护专题——立案与数额标准、"非法占有目的"与"明知"的认定、不批捕与不起诉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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