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不起诉——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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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故意杀人案

罪名 / 案由
故意杀人
办理时间
/
处理结果
不起诉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10.19

办案心得: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争议较大。辩护团队认为,客观 方面,当事人的先前行为并未使得被害人丧失自救能力,当事人是否存在作为义 务存疑,进而言之,当事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 果关系存疑,主观方面,当事人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 间,辩护团队与检察机关就辩护意见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 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之上,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经研 究决定,改变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对本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故意杀人」,办理时间为 /,最终处理结果为「不起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量刑上必须严格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二者客观结果可能相同,但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法定刑差异极大。

三、量刑档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定性之辩:仅有伤害故意而无杀人故意的,应争取以故意伤害罪评价,这是此类案件最重要的辩护方向。
  • 情节之辩: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激情犯罪、被害人过错等「情节较轻」的情形,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 证据之辩: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应当严格审查供述的取得程序、客观证据的印证程度与结论的唯一性。

「不起诉」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法定不起诉: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存疑不起诉:围绕证据缺口展开,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结合自首、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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