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公安机关撤案;缓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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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案;缓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罪名 /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
办理时间
2023.11.16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撤案;缓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时间:2023.11.15

案件概况:承办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系公司内部纠纷而引起,控告人系公司员 工,与被控告人之间存在大量经济纠纷,控告人希望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解决纠 纷。承办律师针对控告人提出的三起行贿事实逐个分析,一方面指出证据问题, 另一方面建议当事人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多个民事诉讼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在 社会危险性消除后,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无犯罪事实,在历经 八个月的诉讼后,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办案心得: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余案。当事人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两 罪,被收监及判实刑的风险极大。当事人归案后,没有认罪,因疫情原因取保候 审,但在疫情结束后面临着极大的羁押风险,在各个阶段都要争取保持取保候审 状态。承办律师全程如履薄冰,积极主动地与法、检沟通,从社会危险性、羁押 必要性、事实证据等多方面提出不予羁押的申请并得到同意,确保阶段性目标的 实现。承办律师从辩护方案的全面性出发,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牵连犯择一重罪 处断、从犯、认罪认罚、发案时间久远危害性已消解、已民事赔偿获得谅解、系 民营企业家等意见,说服检察机关两罪并一罪,同时说服当事人作认罪认罚,与 检察机关达成认罪缓刑的具结。最终法院认可认罪认罚具结,对本案作出缓刑判 决。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办理时间为 2023.11.16,最终处理结果为「公安机关撤案;缓刑」。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与「财物」的范围,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点。

三、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利益性质之辩:所谋取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的,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 数额之辩:应逐笔区分正常商业往来、业务提成、市场推广费用与行贿款项,剔除缺乏行贿故意的部分。
  • 主动交待之辩: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后果,应当尽早固定相关书面记录,这也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常见切入点。

「公安机关撤案;缓刑」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及时提交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提交无罪、罪轻的书面意见并固定有利证据,是推动公安机关撤案的关键。
  • 事实与证据之辩:指出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或者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使案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
  • 法律适用之辩: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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