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焦『随意性』认定、伤情与损毁价值、和解撤案的罪轻辩护。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观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法定行为之一;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属情节犯/行为犯,立案追诉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节、数额标准为准;江苏省未单独设定有别于司法解释的入罪数额,具体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5.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酒后滋事、校园/网络寻衅滋事、因纠纷升级的随意殴打与损毁财物是本罪常见情形。
核心在行为是否『随意』、是否破坏公共秩序;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动机与对象上需区分。
随意殴打致人轻伤可能同时触他罪,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与聚众斗殴罪在主体规模上不同。
此类案件常因一时冲动引发,及时赔偿道歉、达成和解对撤案或不诉影响很大。
以下为本所办理的同类案件结果,供评估案件走向时参考。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结果。
以下为当事人与家属最常咨询的问题,由本所刑事律师整理作答,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刑法》第 293 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档: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通常具有“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特征,动机往往不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权益;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针对的则是人身权、财产权。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发生的冲突,一般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定性直接决定量刑档位,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辩点。
需要结合行为的次数、手段、场所、后果与社会影响综合判断,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一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厘清事发起因、参与程度、有无持械、伤害后果;二是妥善保管现场监控、聊天记录、证人信息等,切勿删除;三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谅解;四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五是不要串供或者威胁证人。
可以争取。对于事出有因、参与程度轻、未持械、后果较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的,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若属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量刑在五年以上,缓刑空间显著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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