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案件中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自动安装浏览器插件、修改用户计费名的 手段进行虚假流量结算,肖某作为技术人员,负责产品功能开发。我们从肖某职 责范围入手,将技术开发与用户授权合规拆分开来,授权过程中的不规范当然不 应由开发人员承担责任。进而提出了肖某不属于单位犯罪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范围,并获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由某区公安网安办理。在此前我所的多个案件中,我们曾与 该网安进行过深入交流和讨论,他们已经对我所律师的专业度和敬业精神均表示 了认可。所以在本案中我们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渠道相当顺畅,并成功让当事人回 家过年!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办理时间为 2024.02.06,最终处理结果为「取保候审」。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情节之辩: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身份认证信息数量、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逐项核对。
- 数据性质之辩:需要区分所获取的数据是否属于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公开渠道即可获取的信息一般不宜计入。
- 单位犯罪之辩:为单位利益实施、收益归单位的,应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幅度相应下移。
「取保候审」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围绕这一结果的常见路径
- 社会危险性之辩:围绕固定住所、家庭照护责任、稳定工作、无再犯可能等方面组织材料,证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特殊情形之辩: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交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 羁押必要性审查:即使在批捕之后,仍可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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